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0-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6日、3月2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就公司存在损害环境违法行为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2日,曲靖中院立案受理了该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2号公告和2019-027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经曲靖中院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及陈述诉辩主张,并组织公司与原告方进行现场勘查,原告通过审查证据、现场勘查,认为公司已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已消除了存在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危险情形,公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已承担和履行了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对公司已进行的环境综合整治及绿化、植树等替代性修复行为亦予以认可。

2020年5月29日,公司根据曲靖中院的庭前调解结果,结合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书面意见,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并经曲靖中院根据公告规则将该《和解协议》于近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除被告已进行的修复及绿化、植树等替代性修复外,另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受损害至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190 万元,用于被损害环境修复及环境损害救济(原告对 该笔资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监督权)。

2、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 15 万元,支付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到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指定账户(具体数额以

票据为准)。

3、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支付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本案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以票据为准)及诉讼代理费费用合计10万元到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指定账户。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计算,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事项,本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预计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约250万元,具体影响金额将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因本次签署的《和解协议》尚在公告期内,相关诉讼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