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延长后薪资怎么算呀?

前天一觉醒来,假期还有⑤天。

昨天一觉醒来,假期还有⑦天。

今天一觉醒来,假期还有⑬天。

真的不敢再睡了 ……睡着没收入可怎么办呢?

企业不复工算什么性质呢?这停工期间工资怎么算呀?

我整理了多方信息资料,汇总起来供各位参考哦。


问题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休假期间是哪几天?

答: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即16号文规定1月31日和2月1日上班,2月2日休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式上班。


问题二:延长部分假期应按哪类假期性质界定?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此次春节延长休假期间不是法定节假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前复工。预计后续各地方也将根据当地疫情,发布假期延长通知,但不论国务院的延长休假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公布的延后复工期间,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原本为工作日的日期因为国务院的强制延长而变成了休息日,因此延长假期的性质如同普通的双休日,

应定性为休息日


问题三:延长部分假期应当如何计算薪资?

答:若为标准工时,则对于事实上继续放假的员工,鉴于假期通知为各级政府发布及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角度考虑,建议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计薪(延长假期中本身就为休息日的无需额外计算薪水);

对于事实上返岗上班的员工(包括在家办公的等事实上开始恢复工作的员工),按照第2问的解读,就应当视为休息日加班。事后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200%支付薪资。延长假期的先例仍然可以参考2015年9月3日的相关通知,延后复工期间暂无先例可循。

延长假期依照300%支付薪资确实无法律依据,而按正常出勤标准(原本就是正常工作日)支付薪资,与继续放假(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薪资)横向比较会存在明显不公,因此鉴于历史类似的通知规定及事实的逻辑分析,建议按照200%的标准计薪。


问题四:适用特殊工时的员工,该如何计算薪资?

答:不定时工时员工的薪资计算不受此次延长假期的影响。

综合工时员工应当按照其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内核准出勤小时数,超过部分按1.5倍计算加班费。

至于综合工时的基准出勤小时数,考虑到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与每月实际工作日天数存在天然差,因此两种计算标准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即,按20.83×8=166.64(167)小时(按月平均工作天数计算)或17[即22天-4天(元旦+春节三天)-1天(1月31日)]×8=136小时(按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相对而言,考虑到综合工时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周期等跟其他周期、执行的一致性及企业方的成本利益角度,建议按照166.64小时/月作为基准的出勤小时数。

延长假期内加班费=(实际出勤小时数-166.64)×小时工资×150%。


当然,以上涉及的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期间的具体界定及薪资标准,仍需以各级政府及人社部门颁布的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