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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广大民众对名誉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日常生活中涉及名誉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名誉权的定义,民众还是比较模糊。本期《法官解读民法典》栏目,邀请章丘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徐延涌,为我们解读民法典中与名誉权相关的内容。

  Q1

  什么是名誉权?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徐延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将名誉定义为公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也就是说,相对于一般的权利来说,名誉权更加抽象,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Q2

  作为社会公众应如何正确识别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徐延涌:侵害名誉权构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第二,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精神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第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侵害名誉权中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是无形的,认定这些损害往往只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所以,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且这种因素关系具有必然性。第四,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侵害名誉权责任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构成侵害名誉权。一旦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名誉损害,行为人应该负责恢复和补偿,而不论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和过失。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Q3

  民法典颁布后,就名誉权而言,广大民众应注意什么?

  徐延涌:民法典的颁布,一方面对我们的名誉权保护作出更加全面、规范的规定,使我们有据可依,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无论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交流中,均要三思而后行,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切莫祸从口出,徒生烦扰。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周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