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遺產分割協議人:
協議人甲: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乙: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丙: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丁: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戊: , ,身份證號碼: ;
二、分割家庭遺產的情況:
協議人父親 和母親 均已去世,留下遺產尚未分割,協議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用以完成遺產分割:
房屋 處,面積共計約 平方米,建築類型為 ,所在地址分別為:
(一)、
(二)、
三、分割方法與明細:
上述遺產中的房屋分割遵循公平、自願、互信原則,協議人家庭遺產分割明細如下:
協議人 ,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中的 處房屋,其他協議人自願放棄對上述遺產中的 處房屋的分割權。
四、家庭遺產分割協議說明條款:
(一)本協議所述房屋,經協議人五方協議,僅由協議人
取得,協議人 對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權,房屋產權由協議人 自理;由此房屋產生的利益由協議人 享有,由此房屋產生的費用或虧損由協議人 承擔。
按照協議書規定分割遺產完畢後,協議人五方互訖,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各協議人不再共有遺產。協議人
獲得相應遺產後須謹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當造成虧損以及債務,由當事協議人 自行承擔,與其他協議人無關。
(三)協議人五方作為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掃已故父母墓地的義務。墓地管理、修葺等相關費用開支,由協議人共同協商承擔。
(四)本協議共三頁,一式六份,經協議人簽字按手印後生效,並一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協議人每人各一份,公證機關留存一份,各協議人須妥善保管本協議。
五、其他說明
本協議是各協議人的真實意願表達,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不得反悔,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
(本頁為簽字按手印頁,無正文)
協議人甲:
年 月 日
協議人乙:
年 月 日
協議人丙:
年 月 日
協議人丁:
年 月 日
協議人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