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过程因一字之差直接损失5000元,还有多少人不明白它的含义?

一般人对“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比较熟悉,我们也感觉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从而在我们的买卖交易中常常混用。有时候也会出现些商家以错误的理解诱导消费者签约的恶意行为,其实际结果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对于这种鱼目混珠的行为,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楚,两个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产生的法律效果确是大相径庭。

芮小姐新买的房子正在装修,为了健康安全,她准各所有的家具都用原木的,并且开始跑家具店、物色目标。跑了两个多月,总算有了点眉目。但是,芮小姐和丈夫的眼光不一致,于是,芮小姐瞒着丈夫,把自己看中的一套家具给定了下来,营业员表示芮小姐看中的这套家具需要一个半月后交货,但是要先付5000元“定金”。芮小姐当即就同意了,随后,营业员在合同上写下了芮小姐支付“定金”5000元,芮小姐也没在意,拿了收据就回家了。

当芮小姐将看中的那套家具告诉丈夫之后,芮小姐的丈夫是一百个不同意,不是说样式不好看,就是说颜色不协调。无奈之下,夫妻商量之后提出了退还“订金”。但是商家表示,这笔钱属于,“定金”就是客户同意购买的家具的其中一部分款项,不能予以退还。双方发生争执,营业员坚持称“肯定不能退,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是‘定金'!”这个时候,芮小姐茫然了,不知道能不能要回这5000元钱。

此案涉及合同法中的定金制度。定金,即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有时候定金也被称为保证金。定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关于定金

设定、定金罚则、定金效力等在内的一整套规则。总的来说,定金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面用

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

在,故上述三种定金问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第三,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的立法精神、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

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缴纳定金,总的来说是对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我国《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通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

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来确定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甚至“押金”等词。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订金”只能看作是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芮小姐支付的5000元是“定金”,如果其不履行合同,那么商家是可以不予返还的。所以我们在和商家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分清预缴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