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 法院这样判

狩猎野鸭野兔、贩卖饲养鹦鹉也违法?2019年以来,宁夏法院审理的多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犯罪案例给出明确答案。

2019年2月,郭某某因非法狩猎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及作出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据了解,郭某某早在2003年就因非法狩猎被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7年12月28日,郭某某在掌政镇孔雀湖一带将拌有农药的粮食洒在湖面上,致使在此栖息的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斑嘴鸭误食后中毒死亡,数量达47只。郭某某将这些中毒死亡的斑嘴鸭运回住处,并准备以每只不到10元的价格发往外地一些餐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3月,蔡某某在禁猎期内驾船在平罗县红崖子乡黄河流域,采用投放毒饵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绿翅鸭66只。由于该犯罪行为对黄河湿地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平衡构成威胁,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蔡某某被平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支付因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告费1200元。

2019年11月,泾源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至2018年11月29日案发前,马某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使用铁丝套、电网等禁用的捕猎工具,在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共计猎捕了6只野生狍子、3只獾以及大量野兔。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宁夏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很多人喜欢鹦鹉,在一些人的眼里,买卖饲养鹦鹉很正常。但并不是什么鹦鹉都能饲养,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虎皮鹦鹉等少数几种鹦鹉可以买卖和饲养,其他大部分鹦鹉都属于保护动物。

3月4日,吴忠中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法院审理查明,马某甲以4000元的价格向马某乙出售亚历山大鹦鹉及和尚鹦鹉共2只,马某乙将两只鹦鹉饲养家中。经鉴定,查获的2只鹦鹉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甲、马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马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马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被吴忠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疫情防控期间,宁夏各级法院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公益广告、短视频、动漫等方式全面解读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同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4月15日,自治区高院负责人告诉记者。(记者 张 涛)

(责编:赵茉钰、宽容)

来源:人民网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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