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引发的企业破产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一旦企业步入破产,尤其是破产清算程序,意味着该经济及法律主体的消亡,一旦较大比例的企业面临破产或进入破产,毫无疑问将会对经济、对民生造成不小的冲击。作为破产企业的股东、管理层、法定代表人等人士还将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与后果。本文将着重研究破产制度与疫情下的破产条件,企业破产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疫情下避免破产带来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破产与破产条件

1. 破产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指的是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布破产之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和解则是指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就减免债务、债务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债权人的适当让步,债务人得以喘息,回复生机,同时也使债权得以清偿。

2. 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则明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而言之,如企业符合:(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俗称“资不抵债”,或(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具有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在实践中,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向法院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因此当债务人发生履行不能、尤其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则可能发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律风险。而如果债务人自身拟申请破产,则需要证明自身严重资不抵债,相关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为通常的证明资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1. 管理层可能面对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企业破产也会给担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人士的个人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2. 企业工作人员可能面对的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前述规定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抽逃出资补足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疫情下减少破产风险的应对措施

1. 积极寻求各类政策的支持

疫情期间,国家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类文件,为企业提供减免房租,优惠税收,延迟交社保等措施,尽可能的帮助企业降低损失,帮助企业克服难关。企业应充分关注和运用相关优惠政策,避免此次疫情可能会给企业所造成的极端不利影响甚至破产风险,紧紧依靠党和政府的支持,群策群力、共克时艰、共度难关。

2. 尽量减少法律纠纷

受到疫情防控,延迟复工等政策的影响,企业在合同履行方面可能存在诸多挑战,就此一事应认真分析疫情对于正常运营及履约的影响;二是应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及合作伙伴做好提前沟通、协商,确定稳妥解决方案;三是应综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可抗力制度)来降低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受疫情影响所可能产生的履约问题或其他法律纠纷,建议与律师、公司法务等专业人士密切协商、提前做好相关证据搜集、准备,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力争减少相关法律纠纷。

3. 尽量降低企业成本

企业破产的法定原因系资不抵债,因此如何增加营收、增加资产、降低负债、降低成本,是避免破产情形出现的根本。当前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暂停营业在诸多行业中是普遍状态,尤其是餐饮、酒店、旅游、娱乐、实体零售业等行业更是面临客源与营业收入锐减的客观不利现实,在此情形下,“开源”有限,则“节流”成为必要。比如租金方面,当前多地政府也已出台了降低租金的政策或倡议、诸多商业地产龙头企业也纷纷针对疫情减免商户租金,其他承租人也可以通过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制度,运用公平原则,积极与出租人协商,必要时通过诉讼方式争取部分减免租金、降低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