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房地产买卖中常见问题分析

第一个“国”字号的限购令是2010年4月17日的“国十条”

,“国十条”出台之后,地方政府才纷纷出台各自的限购令。而地方政府的第一个限购令则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而广州目前正在执行的限购政策,则是3.17新政和3.30新政

实际上除了“限购”之外,还有“限贷、限售、限价、限签”“五限”之说。当然,“五限”里边最主要的当然还是限购,所以,要在限购区域买房,有购房资格,就显得就尤为重要。

正因为如此,差不多自从限购令诞生以来,就产生了各种各样力图突破限购政策的策略。例如卖掉名下房产、迁入户口、享受高级人才政策甚至办理“离婚”获取购房资格。各种“破限购”方法中,投资客们最青睐的还是借他人的名义来买房,即“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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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这个操作方法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尤其常用,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实际买房人(法律上称之为借名人)与名义买房人(法律上称之为出名人)之间订立一个《借名买房合同》(也有称之为“代持协议”的)。大致约定:借名人需要买房,出名人愿意将自己的名额借给其使用,期限多久、酬金多少等等。不少人会说,这不是典型的钻政策空子吗,这样的合同岂不是无效合同?!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如果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

通常法院会认为此类合同有效,理由是虽然规避了限购令,但是合同内容确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关键是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对公共利益也未造成损害,没有无效的理由。我们从两个省级高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也可以得到印证:

一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籍此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北京市高院的指导意见首先认为合同有效作为基础,才有此进一步规定的。

二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在房屋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梳理一下,关于“借名买房”,核心法律问题有三点:

1.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2. 有效也不能随意要求继续履行,万一发生纠纷,借名人必须有购房资格才可以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3. 出名人万一偷偷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将无法追回。

这也是借名买房这个最大的一个风险点,所以大部分有经验的借名人会通过办理二押等方式将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

来源:张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