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法院判决今年首例非法采矿案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今年首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林、夏某书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林、夏某书等5人在明知马路溪砂场的采砂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仍合伙租下了该砂场。五人分工合作,被告人李某林负责砂场机械设备维修,被告人夏某书负责管钱,被告人谢某果负责监督账目,被告人李某兵、邓某安负责砂场管理河道挖砂等。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五被告人从马路溪流域非法挖取毛砂加工成细砂、碎石等对外销售,采砂价值707085元。

因非法采砂而受损的河道

后被告人谢某果、夏某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夏某书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林等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五人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修复了因非法采矿而受损的河道,加固了桥梁,修建了部分公路河堤,恢复工程通过安化县水利局的验收。

修复后的河道、河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夏某书等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

第36期57条

【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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