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法院判决今年首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

红网时刻4月16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曾来生 廖慧)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今年首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林、夏某书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林、夏某书等5人在明知马路溪砂场的采砂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仍合伙租下了该砂场。众被告人分工协作,李某林负责砂场机械设备维修,夏某书负责管钱,谢某果负责监督账目,李某兵、邓某安负责砂场管理河道挖砂等。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5名被告人从马路溪流域非法挖取毛砂加工成细砂、碎石等对外销售,采砂价值707085元。后被告人谢某果、夏某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夏某书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林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修复了因非法采矿而受损的河道,加固了桥梁,修建了部分公路河堤,恢复工程通过安化县水利局的验收。

法院认为,李某林、夏某书等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