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80后鹅苗骗子被逮捕,作案手段曝光


起诉书!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沭阳县**镇***村。2013年3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害人江某某在安徽省繁昌县**鹅业购买鹅苗时认识了被告人葛某某。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葛某某编造从其处买药或饲料可以给江某某补鹅苗、给江某某送货车辆被扣无钱交罚款、收江某某鸭子需要运费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共计137888元,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期间葛某某先后返还江某某人民币41000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村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968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章勤

2019年10月8日

原文出自: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