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还没离婚,能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参考案情:

阿华和小婉结婚后育有一子小东。小东还在襁褓之中,阿华就被公司委派到北京工作小婉则留在家乡照顾孩子。谁知阿华在北京安顿下来之后便对家里不闻不问,也不往家里寄钱贴补家用。小婉几次向阿华提起,要求他寄钱回家或者申请调动工作回家乡一起照顾孩子长大,阿华都断然拒绝。连续数年,阿华既不往家里寄钱负担家用,又不申请调动回家乡工作,更不要说把阿华和小东接到北京生活。阿华又要辛苦带孩子又要勤奋工作养家糊口,收入精力都难以为继,无奈,只能以孩子于方的名义将阿华告上法院,向阿华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各方观点:

阿华:二人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尚未离婚,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本没有必要单独支付抚养费,小婉以于方的名义提出的主张是无稽之谈,小婉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小婉一定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只能在离婚之后索取,小婉应当先与于端离婚,才能主张抚养费。

小婉: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二人离婚与否阿华都应当承担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既然阿华常年在外工作的状况无法改变,那至少应当在经济上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应以子女名义提出起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当由父母二人共同承担,与二人之间婚姻状况如何并无关系。换言之,对子女抚养费的主张并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对于以婚姻存续为由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人,法律绝不会听之任之。

同时,应当注意,在上述前提下,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抚养费的主张应当以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名义提出,而不是以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一方配偶名义提出,否则,法院很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应妥善保存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凭证,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增加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

法院支持抚养费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方一直与母亲秦婉共同生活,于端对于方未尽抚养义务,且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于方作为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于端支付抚养费,法院最后对抚养费的要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