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支队与双阳大队民警4月5日在双阳水库附近接连查处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两人涉嫌犯罪

2020年4月5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处室抽调警力与双阳大队民警配合,在双阳区双阳水库附近旅游路设卡临检。

15时30分许,民警在对一辆号牌为吉AJ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杜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遂现场控制杜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杜某呼气酒精浓度已超过80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杜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抽取杜某静脉血样化验。经检测,杜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7.2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杜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6时40分许,民警在对一辆号牌为吉A3XXX2的红色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周某有明显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遂现场控制周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周某呼气酒精浓度已超过80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对周某采取强制措施,抽取周某静脉血样化验。经化验,周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0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周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杜某和周某一经定罪,都将面临六个月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