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并报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等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四、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3免3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