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制适用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加强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势在必行。2020年2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充分发挥刑法惩治震慑作用,打击犯罪,确保决定的有效实施,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为此,笔者从涉野生动物犯罪来探讨刑法规制适用。

法律对野生动物的涵盖规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犯罪对象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十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法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决定》所禁食的野生动物范畴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同时包括禁止物食用其他非保护类的陆生野生动,《刑法》对猎捕、运输、买卖其他非保护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打击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野生动物的涵盖也需相关部门在科学评估作出相应调整,促进涉野生动物犯罪刑法规制的逐步完善。

对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适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款规定中打击的是侵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刑法规制涵盖了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环节,对“三有”野生动物保护刑法规制则在非法猎捕环节。同时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狩猎过程中,行为人采取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在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可能构成,依照数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现行刑法对其他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猎捕、贩卖等行为未明确规定入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可通过修法调整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涵盖的目录以及涉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方式、损害后果、获利情况等,加强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提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活动。对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规制该行为构成犯罪,对运输、出售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尚未明确规制构成犯罪。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对“专营、专卖物品”法律、行政法规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应当以法律、法规为限,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可见,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对限制买卖的物品,只有经过批准才能从事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未经过批准擅自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擅自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野生动物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中,不同专营、专卖物品的情节严重即入罪标准规定不一,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标准该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法严格把握法律的适用。

对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思考

在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环节,刑法仅对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单独定罪,对非法收购“三有”野生动物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定罪刑法未单独规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的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来规制行为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购买的野生动物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客观上要求行为实施了购买非法狩猎的动物的行为,并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即不以上游的非法狩猎构成犯罪为前提,上游犯罪必须是非法狩猎罪或非法狩猎行为获取野生动物,如果不是非法狩猎罪或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则不构成该罪。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国家针对传染病传播的预防控制的规定,是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措施。现行法律所针对的是受国家保护的动物,而不是所有野生动物,刑法规则包括猎捕、销售、购买等环节,对食用野生动物并不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大多数情况下,食用野生动物也可能存在买卖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该款规定的情形不包括购买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而食用野生动物确实具有可能引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引发传染病传播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也存在呼声要求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刑。

以法之名,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应加强刑法规制,保护野生动物,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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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丽琼

制作: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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