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不要一有质疑就捂起来

小编观点

2020年6月17日,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一审宣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消息发布后,引发舆论关注。新城系三家上市公司6月17日股价齐涨。其中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报收32.23元,涨幅约2%;港股上市公司新城发展盘中涨幅逾6%,每股报7.41港元;港股上市公司新城悦服务盘中涨幅超5%。

与此同时,网络舆情显示,民众普遍质疑王振华的5年量刑太轻,也质疑为什么是以猥亵儿童罪而不是以强奸罪判决的。

为了回应质疑,审理此案的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向媒体披露了该案审判长针对案件一些核心问题的回应。

回应称:“关于定罪问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

也就是说,之前报道普遍提及的女童阴道撕裂的情形不存在,所以不能按强奸罪只能按猥亵儿童罪来定罪。18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发表声明,进一步明确指出“女童阴道撕裂”的情节不存在。

我不赞成陈有西律师的一个观点,即“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没法公布我们的辩护词和控方的起诉书”。我认为,本案虽是一起涉及女童的猥亵案,但只要在隐去女童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不存在不能公布辩护词的情况。同时,法院应当在隐去女童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公布基本案情和主要证据,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尊严,还司法以公信,真正推动中国法治进步。既然公众产生了巨大的质疑,普遍认为量刑太轻,法院就应该进一步披露案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果王振华确实犯了罪,就应该依法量刑,让他罪有应得。如果王振华确实无罪,也应该还他一个清白。

如果真如陈有西律师声明所说,王振华没有猥亵女童的行为,那按猥亵儿童罪顶格判处五年就判得太重了。王振华岂不是太冤?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只对案情作结论性的披露,依然没有强有力地回应公众质疑,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虽然是涉性涉未成年人的案子,但在充分保护受害人隐私的前提下,没有什么不可以披露的案情。王振华猥亵一个女童,难道还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公共安全,有什么不可以披露的案情?

而王振华如果真认为自己无罪,就应该委托自己的律师公开披露案情,有为什么必要遮遮掩掩、躲躲闪闪?辽宁建平县公安局当年办理的宋金恒案,指控宋金恒先后强奸两名女性,二审判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宋金恒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在网络公开自己的视频,称自己没有强奸女性,自己是无罪的。是啊,既然没有做,为什么不敢公开?宋金恒公开亮相了,辽宁省检察院就开始复查此案了:一个真的强奸女性的人,敢这么公开亮相?他本人该做生意做生意,该申诉申诉,什么都没受影响。(详情见《宋金恒强奸案被辽宁省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DNA鉴定疑点重重》)

跟宋金恒比一下,王振华在怕什么?我希望王振华鼓足勇气,公开案情,为中国法治进步做点贡献。按照一审判决,你也是有罪的,也已经身败名裂了,公布了案情又能咋的?不也就这样吗?

何况陈有西律师的声明,真的没有披露任何案情和证据吗?还是选择性地只披露了对王振华有利的案情和证据,而没有披露对王振华不利的?

如果王振华真的觉得自己冤枉,相信法律能还他清白,就应该在隐去受害人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披露全部案情和所有证据,包括质证过程,才算真的坦坦荡荡,为自己伸冤。

如果不敢公布,那我只能相信你心里有鬼,确实猥亵甚至强奸了女童。


宋金恒和他的父母公开在网络亮相


中国的法治何时能真正前进?就是要把一切都摊在阳光下。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有真相能说服公众,而不是公众一有质疑就把案子捂起来。难道把质疑捂馊了,法治就进步了?


陈有西律师声明


1.我们注意到了王振华案宣判以后一天来,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及对法庭及辩护人的批评、攻击和谩骂。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而后一条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点。

2.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迄今为止,我和李肖霖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没有接受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没有向社会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况。所有记者的来电,来访,我们全部是拒绝的。没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确要求我们不要接受采访。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所有网络信息当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我们以后也会这样做,不回应所有网络上的疑问、责问和猜测,对攻击谩骂,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实和理由,将向二审法庭陈述。做好专业的工作。

3.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王振华本人、辩护律师、家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一句发声。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普陀法院发布的谨慎的审判长答疑,只讲了判决结果,未透露案情争议焦点,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辩解和辩方意见。因此,所有网民在获取信息,作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

4.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5.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6.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7.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8.法律是严谨理性的工作。律师只遵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没法公布我们的辩护词和控方的起诉书。如果公布将会真相大白。法庭的16个小时的调查和辩论,法院也不会公开。我们寄希望于二审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