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一起集資詐騙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息相誘騙取73人428萬元
涉案男子為高某,今年42歲,山東寧陽人,初中文化,個體商戶。
據高某交代,當朋友找他借走235萬餘元后,他便陷入泥潭,最終一步步走上集資詐騙的犯罪道路。
今年6月19日,東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某集資詐騙案,高某不服提起上訴。前不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此案。
一審判決認定,2014年1月,高某朋友在山東省泰安市註冊成立了山東聚源置業有限公司,隨後在泰安市寧陽縣、寧陽縣華豐鎮、浙江省杭州市註冊成立3家分公司,以公司名義對外大量借款集資。
2015年6月,高某朋友因在山東泰安欠下大量債務,準備到外地繼續成立分公司集資。6月28日,高某與該朋友等人商量,決定以高某朋友名義在荊門市註冊成立山東聚源置業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以下簡稱聚源荊門分公司)
2015年10月,部分集資人提出到山東考察石材加工廠,高某朋友指使高某負責相關接待。因聯眾石業無任何石材經營項目,高某即聯繫寧陽縣一石材加工廠,並製作了聯眾石業廣告牌掛在該石材加工廠牆上進行冒充。隨後,參觀的集資人被帶到掛牌的聯眾石業石材加工廠,高某全程陪同,以此騙取集資人信任及繼續投資。
高某朋友等人騙取的集資款按約定在不同階段按照集資款總額比例提取現金,其中最高提成80%。2016年3月,高某朋友攜款離開荊門。經鑑定,
投案退贓涉案人
領刑5年被處罰金10萬元
2017年6月15日,高某到東寶公安分局投案。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高某現金4.3萬元。2019年11月,高某向集資人退還贓款81萬元,並取得集資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綜合考量高某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此案中,高某朋友也受到法律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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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秦文 通訊員/李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