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嘉阳物业精准中标?私刻公章伪造合同?

4月20日,有网友反映,忻州市忻府区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物业)在一次物业招标会上提交了伪造标书。


记者在材料中看到,嘉阳物业与忻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地产)签订了一份对外贸住宅小区提供十年物业服务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由法定代表人米文祥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记者在工商信息查询网上查到嘉阳物业的成立日期是2011年10月18日,该物业法人是如何在公司成立前三年多与华远地产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


记者随即电话采访了米文祥,他告诉记者公司成立确实是2011年10月18日,与华远地产签订合同日期在公司成立日期之前的问题,他给出的回复是:“中间的原因是办证下的迟了还是咋……”,后以有事为由挂断电话。


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印章提前近四年“出世”,究竟是印章假还是合同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假印章或假合同制作的标书是否有效?又如何通过层层把关精准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八条: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据知情者透露,华远地产和嘉阳物业关系紧密,华远地产负责人和投标监管单位主管部门冯主任也有非常微妙的关系。

关于此事,本网将持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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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

云媒忻州 清风忻州 向污染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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