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讨要工钱无果 海南一男子持刀捅死老板被判无期

2019年,海南儋州一男子因多次讨要工钱无果,持刀捅死老板,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该男子认为老板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他是自首投案,向法院提出上诉。4月23日,北青报记者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1日公开的刑事裁定书上看到,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许俊(化名)在儋州市受雇于周南(化名)做架子工33天,许俊多次向周南讨要工钱,周南均未理会。

2019年5月3日20时许,在儋州市某,许俊因为讨要工钱与周南发生争吵被工友劝开,争吵后许俊感觉到周南在言语上对其人格侮辱,当晚21时许持水果刀再次向周南讨要工钱,两人在走出宿舍时发生争吵,其间许俊持刀向周南胸部捅刺一刀后逃跑。周南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5月3日21时许,许俊主动向儋州市公安局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原判认为,许俊因为讨要工钱与周南发生争吵,持刀捅刺周南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俊在案发后虽然逃离犯罪现场,但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许俊的犯罪行为造成周南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丧葬费37942.5元,酌情支持交通费2000元。

根据许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许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周南家属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

但许俊上诉称,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他称,他是主动自首投案,同时周南在案发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他在工作期间多次向周南讨要工钱,但周南均未理会,许俊的生活陷入困境。周南在约定好付工钱的时间后几次临时变卦,还说些侮辱上诉人人格的语言致上诉人非常难堪,才引发本案。本案是采用不当方法讨要工钱引发的犯罪,应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

二审法院认为,许俊的犯罪意图坚决,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原判已充分考虑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许志均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许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称,原判认定上诉人许志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张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