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关于敦促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泾 川 县 人 民 法 院

泾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泾 川 县 公 安 局

泾 川 县 司 法 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孝是每个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全县深入推进平安泾川、法治泾川建设,脱贫攻坚等工作中,发现部分家庭存在子女有安全住房,而父母等长辈仍居住在危旧房,以及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逃避义务违反法律和道德现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保障老年人住房安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赡养义务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生活水平低于赡养义务人的、患病未能及时救治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要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必须合户共同居住生活。

三、按照农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低保救助、危房改造、异地搬迁、产业项目等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同时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若被赡养人被遗弃的,依法追究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时,多个赡养义务人负有同等法律责任。

五、实施法律援助助力被赡养人依法维权。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被赡养人向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按程序规定,向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实行缓交诉讼费,优先立案、开展巡回审判,并将审理情况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反映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表彰,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被赡养人生活困难的,政法机关将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之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的,报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依据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泾川县人民法院 0933-332131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0933-3322000

泾川县公安局 110

泾川县司法局 0933-3321445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