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判决有何影响?

法律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我国最早的法律条文及判决出现在周代铜器金文上。那时的法律已经略见雏形 ,但基本还是以礼教为核心。至春秋战国时百家争鸣,法家、儒家、道家、墨家各种学说相互攻击,各个诸侯国也持不同的学说而治国。

直至秦孝公启用商鞅变法,秦国才将其他六国未能完成的以法家治国的理念推向了成熟。后来商鞅被车裂,但秦法未改,这是秦国能最终统一中国的重要原因。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

秦法助秦始皇统一中国,但统一之后秦朝的法律变得更加严酷,以至于此时的法律失去了保护百姓利益的作用,成为了秦朝维护暴政的工具。因此,统一的秦朝只维持了十四年便轰然倒塌。

统一中国的秦始皇

汉初惩秦法之弊,统治者崇尚“黄老学说”,以无为思想治国。这对于大乱之后生产的恢复有一定作用。

至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大批儒家知识分子通过学习儒家经典而步入仕途。他们在判决刑狱时,往往引用经学最为依据,而不再以法律条文做为指导思想。这种决狱方法叫做“引经决狱”。以下就来谈谈具体案例及其影响。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武帝

“引经决狱”的发起者是公孙弘和张汤。

汉朝初期,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凡是有重大事情,就援引《春秋经》等儒家经书判决是非错对。最早的如张汤,他在担任廷尉时,凡有重大案件,都想依附古经书的义理。他曾请博士弟子中学习过《尚书》、《春秋》的人来担任他的属官,让他们处理疑难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朝廷定案。

影视剧中的酷吏张汤

公孙弘最初只是一个小小的狱吏,至四十岁时才学习《春秋》,六十岁时才为博士。汉武帝经常问一些问题,让博士们应答。公孙弘每以经书义理作答,从而平步青云 位至丞相。

此外,兒宽在担任廷尉掾时用古书义理判决疑案,上奏朝廷时总是能得到批复应允;张敞担任京兆尹时,往往征引古代事例来商讨国家大事。三公九卿也都很信服。

由于这些人的推崇,经学与刑法的联系逐渐紧密。以经书义理断狱,说明经学开始渗入到刑法体系当中。这既是经学对刑法的改造,也是儒、法政治的合流。

史书中所载的以经断狱具体事例

1:汉宣帝时,有一个男子奔赴朝堂,自称是卫太子(汉武帝之子、汉宣帝的祖父,被逼起兵失败后自杀)。当时满朝文武都不敢发言。京兆尹隽不疑到达朝堂后,马上下令抓捕了他。 有人认为是真是假还不知道,隽不疑引用《春秋》事例说“从前卫国的公子蒯聩违背了父亲卫灵公的命令出走逃亡。他的儿子蒯辄在卫灵公薨后继承了卫公之位,是为卫出公。当时卫出公没有接纳父亲蒯聩,〈春秋〉肯定了他。卫太子冒犯先帝,已经成为了罪人。”

汉武帝曾孙:汉宣帝

宣帝和霍光听说这件事后肯定了隽不疑的做法,并说“三公九卿应当用经学阐明大道理。” 2:匈奴发生了严重的骚乱,议论的人们想发兵消灭他。萧望之说“〈春秋〉记载,晋国士匄侵略齐国,听说齐侯去世,便带领军队还国。君子称赞他不征伐有丧事的国家。如今应当派遣使者凭吊慰问,那么四方的少数民族听说此事后,都会信服大汉王朝的仁爱和正义。”后来呼韩邪单于向内地归属。

3:朱博、赵玄、傅宴等人上奏哀帝,说“何武、傅喜虽然罢官退职,仍然应当革除他们的爵位。”彭宣检举上奏“朱博、赵玄、傅宴等人想要束缚限制官职尊贵之臣,从而专断国家的权利”。

汉哀帝不能决断,于是下诏让三公九卿来讨论。龚胜援引了春秋时,鲁国的叔孙侨如想要把持国政,向晋国诬陷出使于晋国的季孙行父,晋国拘捕囚禁了季孙行父。《春秋》重视并记载此事的事例,认为傅宴等人的职位成为祸乱的根源,应当依法惩处他们的罪行。哀帝于是消除了傅宴受封的户邑,赵玄因连坐而受罪。

同性恋皇帝:汉哀帝

4:同样是汉哀帝时,他的宠臣董贤将武库的兵器遣送到自己的官邸,毋将险上奏“〈春秋〉的道德规范,家中不藏造兵器,是为了抑制臣下的威严。孔子说‘〈雍〉诗为什么要用在三家大夫的祭祖庙堂上呢?’臣下请求收回储藏兵器的仓库”。

5:贾捐之和杨兴想迎合汉元帝的宠臣石显。于是二人上书举荐石显,但被石显所中伤,关进牢狱等待判决。

汉元帝命王禁与石显共同叛理此事。二人引《尚书》“馋毁的言论和贪残的行为”、《礼记·王制》“顺从错误言行且加以润饰”,两段话而请求按照法律来裁决。贾捐之被处死,杨兴减免死刑一个等级,髡钳为城旦。

汉元帝统治时期,汉朝走向衰落

上述这些案例都引证了古书的义理来判决事情。可以说在汉朝时期,这是非常普遍存在的,并被人们认可的。

情与法自古就是相互矛盾的,“以经断狱”是将人情定于法理之上。

汉代的官员不参考引用相关的案例,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援引经书的义理来调和不同意见,决断事情,这并不是理想的统治策略。由于经书的义理复杂繁多,个人对其理解是不同的,这实际上是在助长官吏的牵强附会、任意断事。

对于司法来说,主观性太强,一个官吏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而任意定罪。以经义为文饰,妨害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古代残酷的刑罚

儒家思想讲“礼教”、“人情”。但自古“人情”与“法理”就是相互矛盾的。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到人的主观因素往往决定着司法的判决结果。这就容易造成“人情”决定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理”在判决案例。

法治社会,“人情”决不能凌驾于“法理”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