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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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婚姻种类,而是在民法理论中用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概念,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法定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方为合法婚姻,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不符合这样的要件,因此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各国婚姻法在明文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同时,大多设有无效婚姻制度,以此作为避免和处理违法婚姻的对策,确保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无效婚姻制度与有关结婚条件、结婚程序的规定一起,从正反两方面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完整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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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是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对这一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这里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全面列举,因此仅限于列举的情形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至于其他如无婚姻关系的虚假结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都不能作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得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这里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是相对原因,而不是绝对原因。相对原因意味着,如果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已经消失的,则不得宣告婚姻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备该事由的,其婚姻已经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