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跟着资深会计做,不亏!

实操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企业的账目上有加油费、车船税、车险费、修车费、车购税等与汽车消费有关的费用支出,但是一看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上居然一辆汽车也没有,于是咨询了企业的会计人员给的答复无非是我们单位租老板或者员工的车导致这些费用产生。针对这种私车公用的业务财务人员经常会咨询如下问题:

一.是否需要书面签订租赁合同?

很多企业连个租赁合同也没有,只是一个不成文的口头协议,企业租了老板、员工的车,由企业承担车辆的一切开支。真的是“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到家了。在这里建议各位财务人员面对这样的业务的时候,最好要签订一个书面合同,因为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其次对于租赁期限的问题,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不同,例如河北要求租赁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二.无偿租赁可否?

很多财务人员经常给出这样的答复,单位是老板的,车是老板的,车的一些费用支出确实是老板用来办公事了,那么还有什么必要算租金呢?租金从老板的兜里放到企业的兜里不就是没事找事么?有些财务人员是存心给出这样的解释,因为无偿租赁可以不交税。而有些财务人员确实不明白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企业是法人,老板是法定代表人,两者不可以混为一谈。如果咱们做无偿租赁的话,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问题及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问题。所以在这里建议咱们把租金还是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来操作为好。

三.有书面的租赁合同没有租金发票可以吗?

如果有书面租赁合同没有发票的话,那么相应的租金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油费、车船税、车险费、修车费、车购税、车辆折旧等与汽车有关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咱们首先要区分哪些费用支出是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哪些费用支出与车辆所有权无关。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费用:车险、车船税、车购税、车辆折旧。与车辆所有权无关的费用:加油费、停车费、修车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企业作为承租方来说,不管费用是否由企业支付,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费用都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加油费、停车费、修车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只要取得合理有效凭证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的扣除处理不同的税务机关扣除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与汽车有关的费用支出的处理方式换一个思路,转换为员工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

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可以的,但是这种交通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也要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不同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交通补贴免个税免社保的数额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五.如果不计入工资薪金处理而计入职工福利费处理,是否与个税和社保无缘了?

呵呵,一切业务的处理都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管计入哪个科目咱们都要看业务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