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员工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无权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公司偷梁换柱。比如公司进行改制或者出于其他原因须转移员工及资产,设立了新的公司,但是跟员工口头告知是同一家公司,仅仅是名称变更,并以此为由要求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员工在此情形下,出于对公司的信任签署了,但是新的公司在管理模式方面与旧的公司有出入,届时员工无法适应而离职的,得不到任何补偿或赔偿。

员工遇到公司出于变成变更原因要求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时,要怎么做才能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员工可以检查看看企业统一社会代码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可登陆公司所在省份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输入原公司的名称查询。输入新公司的名称,并点开详情页,查看公司的具体成立时间及变更事项是否有名称变更这一变更内容。如果公司的具体成立时间早于入职时间或者有名称变更内容,或者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发生变更,则公司仅仅是新旧名字的变更,不涉及两个公司,员工在此情形下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

员工如果遇到公司偷梁换柱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时,可跟公司协商解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同意,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原先合同约定履行,用人单位拒绝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员工切忌采取旷工、罢工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来闹事,避免公司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不仅无法维权,严重时,可能需要赔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导致的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