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現在的房子形式存在多種多樣,有些是商品房,有些是經濟適用房,還有一些是職工配房,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如何分割呢?

1、【成本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以成本價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一般公平分割。

2、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

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公平分割。

4、 【單位分配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與用人單位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一方。

5、 【小產權房分割】

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產權房,法院一般不會對此進行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那麼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權做出處理,根據實際情況能夠分割的,法院一般就直接進行分割;如果實在不能分割的,法院通常會採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對房屋的使用進行處理,但也並不代表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進行了認定,同樣不能以判決書的內容向行政機關進行對抗。

6、 【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於直管公房的,法院一般會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

屬於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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