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3 产品质量出问题,客户要求严查,质检员被开除后起诉,获赔3万

简要经过:

小陈是某工厂质检员,月工资3700元,企业客户投诉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企业严查,并索赔1000万元,而该产品的质检单上小陈签字并注明产品合格。公司排查后认为小陈玩忽职守,将其开除并全厂通报。

1、企业开除小陈的依据是什么?

(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奖惩条例》第100条:该《条例》经过职工会议讨论,组织了员工学习,开除小陈的决定经过了工会同意,形式上没问题

2、但小陈起诉后获赔3万元是为什么?

企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作为质检员的小陈存在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据此开除小陈属于违法,应赔偿,按照每在企业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计算,3700元X2个月X4年(工作年限)。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还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对于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企业需要承担非常重的证明责任,往往败诉。

3、企业提交的证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足以证明而败诉?

(1)企业提交了以下证明质检员玩忽职守的证据

1、小陈签字的质检单

2、客户的产品质量问题情况说明

3、产品返厂后检测的视频;欲证明小陈作为质检员玩忽职守,明明产品有问题,却签字确认产品合格

(2)但是:

1、出具产品质量问题说明的人员全部没有出庭接受法官调查询问

2、产品返厂后,第一时间的检测现场视频没有显示出产品型号,不能和小陈检验过得产品对上号

3、产品返厂检测时,没有通知小陈到场

4、该产品经小陈检验后还需要经过其他工序,企业未能证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是其他工序或者出厂后才发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