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法律帝国》

德沃金是这个时代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他写的《法律帝国》一书,是法理学界重要的著作之一。

德沃金是美国人,他出生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他考上了耶鲁大学,并在耶鲁大学取得了硕士学位,最初的时候,他以为自己的兴趣是学习哲学,但是他在牛津读书时开始学习了法学,他因此明白了自己真正喜欢的是什么,于是他进入了哈佛大学的法学院。

在1957年,他从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最高法院,担任法官汉德的办事员,后来又做了律师,在1962的时候,去了耶鲁,担任了一名大学教授。

1969年,他又接受邀请,成为了英国牛津大学的法理学科的教授,并一直任教到1998年,在此期间,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这里几所世界著名大学的教授,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公认为在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

简单来说,德沃金所表达出来,想要传达出来的法理学是由一种叫做政治自由主义所指导的,他写的每一本有关法理学的著作每当一面世,都会引起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喜欢他支持他赞同他的人有,讨厌他不支持他批评他的人也有,有人把他的话奉为圭臬,也有人把他的话弃如蔽屣。

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是当代法理学体系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

这四个部分之间是有非常大的联系,它们前后都联系在一起,首先,第一个,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著作里主要直接批判对象,它也是德沃金论证的起点;德沃金他将政治和道德价值一起融入到自己的解释与理论中去,作为一种选择判断的标准;他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平等的,自由的,政治的社会。

《法律帝国》这本书是德沃金所著书籍里最为重要的著作,他在书里对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如何简单易懂的解释说明进行了阐述,同时进行了理论上的研究分析与探讨,这本书,很全面体现了他法律上的思想,以及他的政治思想。

《法律帝国》这本书,是一本能让人深度思考的书,它结构分明,层层递进,观点鲜明,我阅读之后,才发现这本书真是鞭辟入里,字字是精华,尤其是前三章的内容,更是引人入胜。

德沃金编著的这本书,就想和我一样期待这本书的人所期望的那样,书里阐述法律观念,解释了我们的法律是什么,解释了一个基础性的政治理念,并用这个基础性的政治理论来来说明了我们的法律是什么样子的,我们是如何构想它的,德沃金在这本书里最终想表达出来,他探寻解锁出来的目标,完完全全就是对道德证成的一种统一的论证,简单来说,就是能够把个人道德,法律证成,还有政治结合在一起的具有政治正当性的理论。

德沃金在编著这本书时,一直很关注一个点: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什么?

他在《法律帝国》这本书,很明显的表达出了这一点,在书里,他这样认为,法律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有许多的解释,比如说“法律是具有整体性的”这种说法来源于认为法律具有的解释性,因为,法律是有具体的规则的,除此之外,还包含具体规则所概论的具体信息,比如说,政治,政策,政治上的道德准则,甚至还包括一般性质意义上的法律准则和政治道德,往深层次来说,法律道德政治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包含高度的人文精神与政治道德性。

中国有句古话说,法不外乎人情,就是这个意思,换种说法,更具体的来说,就是法律本身其法律准则有它的合理性,其合理性,也包含一套标准,这些原则来自于具有社会和理性的社会共同体。他们具有整体性。就是因为整体性,所以使法律变成了有组织的有整体。参与者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在实践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说明并将整体性这个意义应用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具体个案获得法律问题的具体答案,也就是正确答案。简单来说,也就是从抽象化再到具体化的法律过程。

德沃金认为法律的解释说明是一种内在观点。他的整体性符合法律实践走在实践法律中获得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部分疑难案件中,因为疑难案件有时法律规则,并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辩论播放辩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才是法律的来源。

然而,时代不同流行的学术也不同不同的时代,法律的定义是不一样的。等霍金认为当人们争论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怎样的时候。并不是为了一己私欲用华丽的语言来为自己谋求利益。也不是为了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去批判别人。他把为了一己私欲而用华丽的语言来为自己谋求利益的人称作说谎者,把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去批判,别人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的人称为呆子。这些人的实践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整体性是一种作为,具有阐释说明性的方法。事实上,说谎者与呆子两种两种竞争都能用整体性来进行合理解释。法律上有种说法叫因袭有种说法叫做实用主义法律上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事实上严格遵守因袭主义的实践者。没有办法去应对法律上无法给出解释的疑难案件。

法官如果不作出判决,那么他就违背了法官的职责违背了法律。但是如果创造新的理论那会与因袭主义而产生矛盾,两者之间会互相矛盾。但是带有整体性的法律,也就是具有整体性的法律。他们统一认为,法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性的解释说明,并通过这些发展法律。从而将法律要求的安定性与适用性结合起来。把法律当作可以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用主义者。

虽然认为有许多的缺陷,但是他们都难以反驳这种缺陷,并无法找出源头并解决它。创造法律的源头,来源于实践者通过实践来实行法律,并从中得到实践经验,从而进行对法律的创造。然后法律语言具有其模糊性人类社会具有其复杂性。人类行为具有特殊性立法者对未来事物预见能力的局限性。这些现象的存在。基本可以说,实用主义者对法律的阐述无法做到一致。但具有整体性的法律确实可以。

在法律帝国这本书中德沃金还认为。有三种人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观点,第一种是。惯例主义也就是说,法官依靠之前人们的例子或者是依靠法规来进行判断或是裁决。其实,当法官目前遇到的疑难案件与之前,这些先例或是法规并不是特别是适合,但是他们仍旧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第二种叫做实用主义。也就是说,法官着眼于眼前的案子和眼前的法规,对案件作出判决并不去考虑是否与过去的案例有相同的观点是否一致?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德沃金本人是十分反对的。他本人主张到的完整性。简单来说就是现在的决定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是具有一致性的。但是何况立足于大不相同的是两者之间。

惯例主义仅仅是为了预测性和程序上的公正。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上的平等和公民之间的平等,人与人之间都要秉承着相互平等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纯真。通过这样来,改善行使政治权利时所参照的道德依据。

我认为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一书是法理学届的重要学术研究成果,也是是人类文明的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