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產品出現風險怎麼辦?別擔心,請看這四大處置手段

隨著收入的提高,大家對理財的需求越來越大。雖然中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已經有幾十年了,投資者在股市中得到很多教訓,但整體來說,投資者教育仍然做的不好。很多具有理財需求的人無法分辨投資與投機的區別。

到如今,還是經常有人問我,有沒有收益率高,風險又很低的項目?這個問題,如果放在金融學的範疇來討論,我可以不假思索的回答“沒有”,理論上來說收益與風險是成正比的。包括打破剛兌後,信託業也在艱難的2018年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如下請看2018年信託業行業情況;

2018年集合信託總髮行數量15090款,房地產信託數量4881款,政信類信託數量2411款;2018年出現延期的信託總數量為77款,房地產7款,政信10款;去年總違約率0.5%,房地產信託違約率0.14%,政信類信託違約率0.41%。主動管理類信託違約率0。

從違約項目的資金投向看來:

投向工商企業領域的信託項目違約事件發行的數量最多,涉及金額最大。據統計,2018年發生違約問題的信託項目中,投向工商企業的信託項目53個,涉及金額181.57億元。工商企業類信違約事件高發,尤其是上市公司違約事件的發生牽連甚廣。

工商企業類信託產品的風險事件往往是企業全方位的信用風險,對銀行貸款、債券償還同樣違約的情況。其影響範圍大,涉及金額高,且妥善解決該類事件的可能性不高。凱迪生態、神霧環保、大連機床、龍力生物、宏圖高科、中弘股份、中科建設等網紅企業的暴雷,背後隱藏著的是多家信託公司的集體踩雷(其中包括萬向、中建投、英大等)。

政策文件:

信託行業的政策框架基本有幾個制度,主要是2007年3月的“一法新兩規”。它們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比較粗糙,是一個信託關係大層面的規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就建立起了對信託公司的監管框架,規定了設立條件、經營範圍、經營規則還有監管要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則是從信託產品層面規範起來。

還有2010年的《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規範發展做出了一個約束性的要求。

這些辦法都可以在中國信託業協會的官方網站上找到。

2018年,資管新規出臺,全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你是否能夠把資管新規的全名脫口而出?我們學習很多知識,但往往在想要表達自己的觀點時卻說不清說不順,說到底,都是沒有學紮實。我希望,小夥伴在學習的每一個小步驟都穩紮穩打。就像學習資管新規,先把名字記熟開始。

資管新規的規格很高,是中央政治局研究通過,人民銀行聯合幾個部發布的。

想要特別說一說2018年是因為,這不是專門針對信託行業的一次整頓,而是對整個資產管理業務的整頓。

文件的整體導向是證監會監管的券商、基金、期貨,未來要重點投資股權市場;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信託和保險,要重點投資債權市場。

幾個關鍵點:打破剛性兌付,禁止期限錯配,禁止資金池業務。

1、項目延期

信託合同中通常會有關於延長信託項目期限的條款,大部分信託項目一般會約定6個月的處置期。如果產品到期了,融資方無法按期還款,通過延期可以給予融資人更多時間籌措資金,緩解暫時的流動性問題。在此期間,受託人往往會跟借款人協商分批歸還信託產品本金和利息。

這種方法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延期並不是不還,而是緩期還,而且延期期間借款人也是要支付利息的。延期適合出現短期流動性風險的項目,借款人暫時沒錢還,可以預見一段時間內有回款或者其他途徑找來資金還錢。

舉個例子:比如融資人是房地產企業,因為各種原因在建房產完工推遲或者開盤推遲,導致回款時間晚於預期。可以預見房企蓋完房子順利出售後有能力還錢。

2、提前終止

專業的信託公司是對項目進行全週期風險監控的,一旦發現風險隱患,早預警早處置。一旦出現可能導致未來違約的風險點,或者是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相關條款的情況,在信託項目尚未到期的時候就終止信託項目,督促融資方提前還本付息。甚至有可能信託資金還沒有完全花出去,就及時終止項目。

這種手段的好處在於搶佔先機,防患未然,風險尚未完全暴露,及時避免可能的兌付危機。難度在於受託人能否及時預判發現風險,此外在融資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提前終止還要與融資方協商。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並非所有的提前終止都是因為出現了風險。事實上,融資方很可能因為有了其他資金來源,找到更低成本的資金,而選擇提前歸還信託本息。畢竟對投資人而言比較高的信託收益率,對融資方而言意味著更高的成本。

3、尋找第三方資金接盤

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付時,信託公司還可以尋找其他信託公司,發行新的信託計劃,再融資實現資金置換。這在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更為明顯。因為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建設週期較長,資金額度通常比較大,這種模式也比較正常。

除了再發行,還可能尋找新的第三方接手。這裡的第三方既可能是同行業企業,也可以是專門處置不良資產的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有人會問,出現風險了第三方為何願意接盤?這種方式主要是轉讓投資者的信託受益權,或者是受託人在做項目時通常有抵押物,或者是掌握融資方其他的優質資產,在市場上尋找對這些資產感興趣的第三方,重組收購盤活這類資產,為借款人籌集資金,兌付信託項目的本息。

這種處置手段比較理想,不需要訴訟,風平浪靜及時解決問題。但難點在於,信託公司要真實瞭解融資方的家底和還款來源,對融資方有把控能力,掌握充足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優質資產。此外,還要有廣泛的“朋友圈”,第一時間成功尋找到匹配的第三方接盤。

4、司法手段處置資產

通常信託項目會要求融資方提供抵押物、進行股權質押,提供擔保方等一種或多種措施,作為融資人萬一還不上錢的兜底措施。

一旦融資方違約,信託公司可以處置抵質押物、或者要求擔保人等代替融資方償還信託資金。如果存在異議,信託公司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一種情況是,融資方以物抵債再由信託公司處置變現;另一種情況是通過司法途徑拍賣抵押物,查封融資方、將擔保人的其他資產進行拍賣變現等。

這種方式合法合規,是受託人正常履職的風控手段。不過,司法流程可能消耗比較長的時間,而且可能引發外界關注,如果被媒體大肆報道可能引發普通投資者的擔憂,對信託機構的聲譽不利。

以上四種是常見的處置手段,當然實際情況更為多樣和複雜,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選擇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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