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如何理解?

用一句话可以解释这条法律:在参公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不能参公。

1、参公事业单位:这条法律还明示了事业单位参公的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而在参公的事业单位中,干部身份的人员可以参照管理,成为参公人员,工勤身份的人员例外。

2、工勤人员不能参公:不管是行政机关中使用勤编制的工人,还是在参公事业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人,都不能成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这其中还包括在行政机关中以聘干身份为提拔为领导干部的工人也不能成为公务员,还要逐渐退出领导岗位,担任非领导职务,只享受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的工人,虽然不用退出领导岗位,可以继续在管理岗位发展,但同样不能参公。

3、特殊情况:根据法律条件“解释”,参公事业单位在管理岗位的工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参公。这条“解释”在许多省份并没有被执行,各省执行标准不一。


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为工人身份。但现在各地执行政策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临时工勤人员,所以待遇会有很大差别。有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暂行规定》将非在编雇用人员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人员、辅助岗位非在编人员和工勤岗位非在编人员。


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具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管理岗位的工作。

4.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5. 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