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開發票環節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全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2)代開發票環節預徵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全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其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預徵個人所得稅,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3)具體屬於那種情況按照當地相關規定,比如黑龍江省、廣西省等省市已經發文規定代開發票環節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趨勢,很多地方沒有發文實務也是這樣操作)
(4)提醒,即使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到800元,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稅額為0,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也要按照相關規定申報。
(5)對於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管是稅務機關預徵還是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有預扣預繳,都要納入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需要彙算清繳情形,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2.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
(1)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預扣預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2)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就不需要再預扣預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代開增值稅發票時,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也不需要再去補繳個人所得稅。
3.如何區別自然人納稅人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還是“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
(1)簡單判斷:個別省市可以從從代開發票上看(未來趨勢)
發票備註欄註明了“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屬於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沒有註明的話,屬於“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
(2)複雜判斷: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區別
不是單一個人活動,可能存在僱傭關係,這是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一個區別。(摘自總局官方培訓課件,如下圖)
4.政策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2)《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至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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