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五明確」落實甘肅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2017年,甘肅省出臺了《甘肅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確立了“醫療與康復並重,先康復後鑑定”的原則,蘭州市從五方面對該辦法進行了落實見效。

一、明確了康復對象界定與確認。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康復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職工;康復確認是指工傷職工(包括工傷醫療期內或者工傷醫療終結期後)提出申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直接進入康復環節。

二、明確了工傷康復期及待遇。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期和職業康復期,醫療康復期與工傷停工留薪期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康復對象經醫療康復 3 個月最長 6 個月應對醫療康復進行評估,效果不明顯的,結束醫療康復。職業病康復期是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對康復對象逐步進行職業康復,提高康復對象的勞動能力。時間為30-6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工傷康復期待遇: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康復對象,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鑑定後達到傷殘等級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轉往外地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按規定標準報銷。

三、明確了工傷康復管理模式。蘭州市在工傷康復機構的建設時,結合蘭州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採取了協議委託醫療機構提供工傷康復服務的建設模式,即由醫院提供康復床位、設置康復活動室、配備康復師、配備康復器材,建成相對獨立的康復病區,實行經辦機構、醫院聯合管理,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為康復醫院提供需要康復的工傷職工並支付相應的費用,康復醫院負責對工傷職工的康復治療。採用這種模式能夠有效利用當前的醫療資源,不失為一種投入少、起步快的方式。

四、明確了工傷康復中心准入標準。為了保障康復中心為廣大傷殘職工提供全面康復服務,最大限度的恢復和提高他們的身體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蘭州市對工傷康復醫院制訂了嚴格的准入標準。醫院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較高的誠信聲譽,有相應的組織機構、人員和制度措施;能夠為廣大患者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康復服務。有利於工傷職工功能恢復和娛樂活動的場所,交通便利。

五、明確了工傷康復標準。蘭州市通過探索,形成了一套從介入、治療、評定及管理的初步的工傷康復標準。明確了工傷職工可以介入康復的標準。職工發生工傷後,並不是所有的職工都需要進行康復,因為康復對有些工傷情況是沒有價值的,蘭州市對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情況進行了統一規範,確保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工傷職工介入康復後,如何保證康復的效果,使職工能夠最大限度的恢復和提高自身的身體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需要有一套規範來約束康復中心,給工傷職工以保障。《甘肅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就對工傷的康復治療過程進行了嚴格的規範。一是對康復住院時限做了規定,因為超出時間的康復就失去了意義;二是對臨床檢查常規做了規定,避免了沒有意義的檢查;三是對醫療康復進行了規範,包括入院後的初期評定以及康復治療項目。以上規範的建立,保證了工傷職工從入院到出院都可以接受到系統、完整的康復治療。在工傷康復的過程中,如何既能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必要的康復治療,能夠最大限度的恢復,又要合理的控制費用,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有效使用,一直是康復的難點。蘭州市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加強監督管理避免了康復醫院亂收費,保障了基金的安全。此外,蘭州市還對輔助器具的配置進行了規範。對需配置的輔助器具的項目、使用年限、費用限額都做了明確規定,對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條件、責任、義務也進行了明確。

截止2018年7月底,蘭州市參加工傷保險企業達1.3萬戶,參保職工57萬人,2017年至2018年,我市累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3.43萬人次,支付金額3.4億元。根據統計2014年1月至2018年2月,我市共有81人,279人次進行了工傷康復治療,人均住院統籌支付11萬元。通過以上措施,康復職工有的已重返工作崗位,大多數能夠生活自理,顯示出明顯的治療效果,為社會、單位、家庭解決了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