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修正草案,擴大了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享受職級並行範圍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上討論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享受職級並行是新政策,而且只是針對縣區以下基層實行的試點政策。因此,對於同一級別來說,39年和19年、12年是一樣的,科員就都只能享受副科級待遇,其他依次類推。

職級並行的條件,首先是要已經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身份;

其次,是符合“在編在崗”要求,公務員是行政編制,參公人員可以是事業編制;

第三,在符合上兩個條件的基礎上,滿足工資級別和工作年限要求,才可以申請享受上一級別待遇。即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縣級一般為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因此規定是從辦事員一直到副處、處級為止。對於同一人來講,職級並行政策只能享受一次,即使年限規定能夠滿足,工資級別也難以第二次滿足要求。另外,職級並行只是在崗期間可以享受,退休時依然按原級別退休,享受養老待遇。

最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草案,對職級並行正式進行了修訂完善,擴大到所有公務員和參公人員,

並正式列入《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實現了普惠制和有法可依,對市級及以上長年得不到提拔任用的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來講,增加了公平公正享受更高待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