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遼金|碑文由宋徽宗趙佶所撰,李時雍奉敕仿「瘦金體」摹寫而成

趙佶《大觀聖作碑》,簡稱《大觀碑》,又名《御製八行八刑條例》,大觀二年(1106),原石藏西安碑林博物館。

版本一、西安碑林博物館碑拓本

已保存

學以善風俗明人倫,

而人材所自出也。今

有教養之法而未有

善俗明倫之制,殆未

足以兼明天下。孔子

曰:其為人也,孝悌而

好犯上者鮮矣;不好

犯上而好作亂者未

之有也。蓋設學校置

師儒所以敦悌,孝

悌興則人倫明,人倫

明則風俗厚,而人材

成刑罰措。朕考成周

之隆教萬民而賓興

以六德六行,否則威

之以不孝不悌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悌

睦任恤忠和之士,

去古綿貌上非裡選,

習尚科舉,不孝不悌

有時而容,故任官臨

政,趨利犯義,詆訕貪

汙無不為者,此官非

其人,士不素養故也。

近因餘暇稽周官之

書,制為法度頒之校

學,明倫善俗,庶幾於

古。諸士有

善父母為孝,善兄善弟

為悌,善內親為睦,善

外親為,信於朋友

為任,仁於州裡為恤,

知君臣之義為忠,達

義利之分為和。

諸士有孝悌睦任

恤忠和八行見於事

狀著於鄉裡,鄰保

伍以行實申縣,縣令

佐審察延入縣學,考

驗不虛,保明申州如

令。

諸八行孝悌忠和為

上,睦為中,任恤為

下,士有全備八行,保

明如令,不以時隨奏

貢入太學免試為太

學上舍,司成以下引

問考驗較定不誣申

尚書省取旨釋褐命

官,優加拔用。諸士有

全備上四行或不全

一行而兼中等二行,

為州學上舍上等之

選,不全上二行而兼

中等一行或不全上

三行而兼中二行者,

為上舍中等之選,不

全上三行而兼中一

行或兼下行者,為上

舍下等之選,全有中

二行或有中等一行

而兼下一行者,為內

舍之選,餘為外舍之

選。

諸士以八行中三舍

之選者,上舍貢入,內

舍在州學,半年不犯

弟二等罰,升為上舍,

外舍一年不犯弟三

等罰,升為內舍仍準

上法。

諸士以八行中上舍

之選,而被貢入太學

者,上等在學半年不

犯弟三等罰,司成以

下考驗行實聞奏,依

太學貢士釋褐法,中

等依太學中等法待

殿試,下等依太學下

等法。

諸士以八行中選在

州縣,若太學皆免試

補為諸生之首選,充

職事及諸齋長諭。

諸以八行考士為上

舍上等,其家依官戶

法,中下等免戶下支

移折變藉藉身丁,內

舍免支移身丁。

諸謀反謀叛謀大逆

(子孫同)及大不恭,詆訕

宗廟,指斥乘輿,為不

忠之刑。惡逆詛罵告

言祖父母、父母,別籍

異財,供養有闕,居喪

作樂,自娶,釋服匿哀,

為不孝之刑。不恭其

兄,不友其弟、姊妹,叔

嫂相犯罪杖,為不悌

之刑。殺人、略人、放火、

強奸、強盜,若竊盜杖

及不道,為不和之刑。

謀殺及賣略緦麻以

上親,毆告大功以上

尊長,小功尊屬,若內

亂,為不睦之刑。詛罵

告言外祖父母。與外

姻有服親,同母異父

親,若妻之尊屬相犯

至徒,違律為婚,停妻

娶妻,若無罪出妻,為

不姻之刑。毆受業師,

犯同學友至徒,應相

隱而輒告言,為不任

之刑。詐欺取財,罪杖

告囑,耆鄰保伍有所

規求避免,或告事不

幹己,為不恤之刑。

諸犯八刑,縣令佐、州

知通以其事,目書於

籍報學。應有入學,按

籍檢會施行。

諸土有犯不忠、不孝、

不悌、不和終身不齒,

不得入學。不睦十年,

不姻八年,不任五年,

不恤三年,能改過自

新不犯罪,而有二行

之實,耆鄰保伍申縣,

縣令佐審察,聽人學。

在學一年又不犯第

三等罰,聽齒於諸生

之列。

版本二、

碑首陽面中間陰刻“大觀聖作之碑”六個楷書大字,為權相蔡京題寫,碑文由宋徽宗趙佶所撰,並由書學博士李時雍奉敕仿宋徽宗“瘦金體”摹寫而成,碑文的內容是北宋王朝給學校制定的法度。《大觀碑》是研究我國古代教育史及書法藝術的珍貴實物資料。此碑在西安碑林、山東泰安各存一通,新鄉《大觀碑》是保存比較完好的一通。1973年新鄉市博物館撰文評介,發表在《文物》上。同年,其拓片曾在日本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