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路面监控视频和鉴定结果,刘某驾驶宁AXXX7制动性能合格在发生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20Km/h,在途经路口时做到了减速慢行,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转弯时忽然猛拐且超速行驶,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是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定责划分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但现实生活中成为有些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规的理由,成为发生事故后赔偿的“保障”。
银川交警在此提示大家: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交规,各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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