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息!9月“提前”发放10月工资也可享受5000免征额!

明天就到了10月份了,新个税也要开始实施。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咨询,10月份工资该怎么计算个税?到底该怎么申报?... 下面为大家一一解读!

个税三大热点问题:

1、9月提前发10月工资可享受扣5000免征额吗?如何申报?

2、10月份发放了8月工资3000元,9月份工资4500元,10月份工资55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如何计算个税?

3、10月份发放9月工资,是按照5000申报还是3500申报?

1、9月提前发10月工资可享受扣5000免征额吗?如何申报?

9月提前发10月工资可享受扣5000免征额吗?

可以!

详细视频如下:

2、10月份发放了8月工资3000元,9月份工资4500元,10月份工资55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如何计算个税?

错误的计算方式:

(1)8月份工资由于不到3500元,个税=0元;

(2)9月份工资仍然适用于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个税=(4500-3500)*3%-0=30元

(3)10月份工资按照新的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计税

个税=(5500-5000)*3%-0=15元

合计:10月份应代扣个税45元

正确的计算方式:

10月份个税=(3000+4500+5500-5000)*10%-210=590元

提醒: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只要是10月1日-31日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管是之前哪个月份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按照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个税税率表来计算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也就是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背景知识: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3、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回复:10月份发放9月工资,是按照5000申报还是3500申报?

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综上,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务理解:

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和“通知”安排,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仍然按月计算缴纳,纳税人2018年10月计税工资包括扣缴单位于10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

无论扣缴单位10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亦或是10月内分次发放的国庆节节日补贴,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补充:应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按照个税新法过渡期的减除费用和按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厦门税务)

【例1】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厦门税务)

【补充理解】

纳税人2018年9月计税工资包括扣缴单位于9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

无论扣缴单位9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7月、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只要是9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9月份工薪所得,在10月15号前(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当地税务局公告为准)申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适用3500元的旧标准和旧税率。

关键句理解:

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例2】王某2018年10月10号拿到工资(不管哪个月的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和新税率。

【例3】王某2018年9月25号拿到工资(不管哪个月的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0月15号前(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当地税务局公告为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适用3500元的旧标准和旧税率。

特殊情况: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

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厦门税务)

【例4】个别单位“习惯”提前申报,怎么改回正常申报期?

(1)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

(2)10月发了员工9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10月,申报期在11月,按照单位延续“误将”的做法,税款所属期认定为9月,在10月份申报期内办理扣缴申报,适用3500元的旧标准和旧税率。

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即税款所属期本应是10月,11月申报期内申报),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

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个别地区还会影响员工购房、购车及孩子上学,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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