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还不让走?领导,对不起你留不住我!

最近我的一个小伙伴遇到了一件非常苦恼的事情:口头上向领导表达了辞职的想法,但是领导以缺少人手为由没有批准。这样一来,走又不能一走了之,待又待不下去,还把辞职的事情闹得公司里大部分同事都知道了,非常的苦恼和尴尬。

有些小伙伴提出辞职可能只是为了争取更多的福利待遇,有些小伙伴却是真的想要离开公司换个环境。很多人都以为辞职需要领导批准,但是辞职这件事,如果你真的想走,你的领导根本留不住你。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关于离职相关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相关规定上来看,很明显的一点是并没有提到必须要领导或者公司同意,职员(劳动者)才能从公司辞职走人。只需要按照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不用管公司是否同意就可以辞职了,比如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而且除此之外,如果公司存在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还能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回到我的小伙伴的案例上来说,因为是口头上向领导表达离职的意思,而没有书面通知,所以暂时因为领导没有同意确实不能立即离职。但是如果她现在打印一份纸质的辞职报告,签上时间、姓名,递交人事部门并让相关负责人签收,那么三十天一到就可以离职了。当然,走之前还是要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不然因此造成了公司损失,依然会惹上不必要的是非。

其实,合法合理的辞职理由,一般公司都是会同意的。毕竟,地球离了谁都转。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你的能力特别强,深受领导喜欢,领导又不愿意放人的情况,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力。

我是肥宅,关注我,一起成为老板眼中不可缺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