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绝公司调岗也别这么干,有人因此吃亏了

公司发出一纸调令

是否应该无条件服从?

对调岗条件不满意

怎样应对比较妥当?

颜先生因为拒绝公司调岗被解雇

公司真的违法了吗?

普法君给大家说说“调岗”的那些事~

案情简介

颜先生于2015年5月入职宁波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初,该公司负责人找颜先生谈话,表示因经营战略调整,公司将撤销宁波的业务,将经营重心转至杭州,计划将颜先生调往杭州工作。

因当时公司未出具调岗通知书,颜先生仅向负责人口头表示自己前往杭州工作存在难处,希望公司能够考虑涨工资或发放租房补贴。9月末,公司正式向颜先生出具《调岗通知书》,将其调岗至杭州工作。颜先生收到通知书后,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待遇不满,未向公司提交针对调岗的书面意见,也未再到单位上班。

之后,公司向颜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颜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金。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的做法真的违法吗?

争议焦点

1、公司的单方调岗是否有效?

2、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

案件评析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单位在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范畴对员工做出调岗等变更合同的行为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注意:

一、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虽然与职工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仍应受原劳动合同的约束。

二、公司在正式出具《调岗通知书》后,职工如果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而是采用擅自连续多日不到单位上班这种消极拒绝的方式进行抵抗

,将被直接认定为旷工,公司可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操作

劳动者如何应对单位调岗:

一、用人单位超出合同约定范畴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表达自己不同意调岗的意向,并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坚持在原岗位上班。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口头形式通知调岗,且劳动者已经在新岗位履行劳动义务超过一个月,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形,当事人将无法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经协商一致为由主张工作岗位调整无效。

二、在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有一定限制。首先,用人单位应有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充分证据,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例如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其次,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