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购物卡涉税账务处理!

一、企业以团购价格980元购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后,将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员工应该按980元计算还是按1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发放给员工的购物卡应以团购价格980元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将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对外赠送或发放给员工,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就没有视同销售之说,即使“视同销售”也是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