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揚「楓橋經驗」 譜寫新時代人民調解的新華章——內蒙古自治區人民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在呼召開

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在呼和浩特召開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和繼承發揚“楓橋經驗”所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組織各盟市司法行政機關係統總結近年來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做法,提出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畢力夫出席了會議,司法廳副廳長吳鐵城主持會議。

會上,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赤峰市司法局、烏蘭察布市司法局、巴彥淖爾市司法局、滿洲里市司法局、錫林郭勒盟司法局等6個單位作了交流發言,包頭市司法局、呼倫貝爾市司法局、興安盟司法局、通遼市司法、鄂爾多斯市司法局、烏海市司法局、阿拉善盟司法局、二連浩特市司法局等8個單位彙報了下一步人民調解工作思路和措施。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結合工作實際,創新工作模式,總結出符合自身特點的工作方法,探索出“保、調、賠、防”四位一體化的醫療糾紛社會化風險分擔機制和“三調一保險”的調解工作模式,受到了市委領導的高度讚揚和充分肯定。

赤峰市

赤峰市司法局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大膽創新,探索出以律師為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新模式,從第三方角度無償為上訪人提供法律服務,把上訪訴求轉化為各種訴訟程序依法解決。為涉案事件單位與信訪人之間提供溝通渠道,促使信訪人由訪轉訴,形成運用法治方式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有效途徑。

錫林郭勒盟

錫盟司法局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進行不斷探索和實踐,圍繞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汙染防治三大攻堅戰,積極創新出以司法所為主導,普遍建設社會治理(綜治)中心,以實體“中心”為平臺,實現矛盾糾紛聯調、社會治理聯防、重點工作聯動、突出問題聯治、平安建設聯創、服務管理聯抓的新成效。

烏蘭察布市

烏蘭察布市司法局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不斷分析總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積極探索,大膽創新,構建起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的多元化調解”新格局,為人民調解工作注入了新動力。

巴彥淖爾市

巴彥淖爾市司法局認清當前社會新形勢下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日益增多的特點,注重創新和完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建立起了一批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在工作實踐中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成效顯著。

滿洲里市

滿洲里市司法局會結合自身地域特點,注重加強調解網絡建設,特別是在深入貫徹落實“楓橋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以涉外矛盾調處中心為基礎的“1+N”平安聯動模式,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以外調外”的調解模式,為建設平安滿洲里、法治滿洲里提供了可靠保障。

吳鐵城副廳長指出

各盟市司法局從不同角度,對近幾年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做了很好的總結和介紹,對做好下一步人民調解工作做了很好的規劃,為大家相互學習和啟發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吳鐵城副廳長要求,全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努力強化人民調解“三大功能”,創造性地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要以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和司法部兩次召開的“楓橋經驗試點推進會”重要精神為指導,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有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作出新貢獻。一是要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的功能,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要緊緊圍繞“三大攻堅戰”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牢牢吸附在基層,化解在基層,保一方穩定,促一方發展。 二是要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減少民事轉刑事案件的發生。一方面要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將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上,掌握工作的主動權。三是要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的法治宣傳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層群眾的法律素質。全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利用分佈廣、覆蓋面寬、貼近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運用具體案例在基層群眾中開展生動直觀的法治宣傳,引導廣大群眾學法用法、知法守法,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吳鐵城副廳長要求,要善於用典型引路,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試點工作,塑造內蒙古特色的調解工作模式和品牌。一是切實加強典型宣傳引領和示範效應。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合理規劃,有效利用各地區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等信息網絡平臺大力宣傳典型經驗,進一步推進典型示範效應,增強先進典型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影響力,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認識。二是紮實工作,開拓創新,打造內蒙古人民調解工作新品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司法廳統一部署,紮實推進人民調解試點工作,不斷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體制和模式的創新,積極研究探索出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創新工作模式,不斷增強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和實效性,打造出我區獨具特色的優勢品牌,發揮聚合引領作用。

內蒙古司法廳領導,各盟市司法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基層科長,司法廳機關各處室(局)和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