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 發揮自治組織作用加強矛盾預防調處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 發揮自治組織作用加強矛盾預防調處

尋烏法院幹警以案釋法

中國江西網訊龔享福任福生、記者周再奔報道:“我們村在當地是大村,還是省級民主法治示範村呢!”日前,中國江西網記者一行走進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吉潭鎮圳下村,遠處,蒼翠群山環繞四周;眼前,客家民居錯落有致……蔥蘢綠意和安寧氣氛撲面而來,該村黨支部書記劉周園說的第一句話充滿了自豪。

據介紹,這幾年,村裡的矛盾糾紛大多在當地就能得到解決,2015年起,更是沒有一起糾紛起訴到法院,“取得這樣的效果,跟我們充分發揮自治組織的作用,加強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調處有很大關係,我們縣法院功不可沒,並由此受到最高院的點贊。”尋烏縣委書記柯巖松說。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矛盾预防调处

法官給參與鄉村治理“五老”中的老黨員、老村幹部普法

發動老黨員、老幹部、老勞模、老退伍軍人、老教師組建調解隊

4月23日,吃過晚飯後,尋烏縣吉潭鎮圳下村的村民們三五成群地自發來到村文化廣場。他們有的踏著旋律翩翩起舞,有的在健身鍛鍊,還有的含飴弄孫緩步溜達,一片歡樂祥和。村文化廣場一側,一塊塊法治宣傳展板格外引人注目,路過的村民不時駐足觀看。

“這些案例我們喜歡看,而且一看就懂,太接地氣了。”村民們說,這樣的普法展板常年不斷更新,他們在休閒娛樂的同時,不經意間就學到了許多法律知識。

“原來法官按樣子判決嘅(客家方言,意即原來法官這樣判決)!”一位老大爺在展板前仔細端詳,得知記者來意後,他打開了話匣子。據瞭解,老大爺名叫劉志華,曾擔任圳下村黨支部書記,現在是該村“五老”(老黨員、老幹部、老勞模、老退伍軍人、老教師)調解隊成員之一。

“我們這裡民風淳樸,老表們都不願打官司,上法院當被告被認為很丟臉。”劉志華笑道,但村民們很聽長輩的話,因此,他們這些調解隊員就經常用‘老臉皮’和‘磨嘴皮’去說和。調解隊成立以來,已經調解了數十起糾紛。

“村民潘慶和潘明是兄弟,兩家的責任山相鄰。但由於界址不明確,雙方發生爭議,鬧得不可開交。”劉志華回憶說,吉潭鎮政府、圳下村委會多次組織調解,都無功而返。這起糾紛如一塊大石頭壓在當地基層幹部的心裡。有的村幹部為了避免衝突、糾纏,路過他們家門口時,寧願繞道而行。

“山林未開發之前,我們主要調解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劉志華介紹,這起糾紛,調解隊已在爭議現場調解了4次,效果都不明顯。這次,雙方當事人要求讓專業機構來處理。為此,劉志華向尋烏法院掛點吉潭鎮的黃瓊林法官請教。

“黃法官向我們講解了相關政策法規及調解技巧。”劉志華回憶,“法官引導我們,‘寧賣祖宗田,不賣祖宗言’,這是我們客家人的精神支柱和靈魂。可以借用這個客家祖訓來調解促和,這樣既減少錢財支出,又不傷兩家和氣,還有助於避免留下矛盾激化的隱患。”

再次調解時,劉志華首先介紹了相關法律法規及調解方案,並適時提起諸多客家祖訓,“打唔斷的親,罵唔斷的鄰(客家方言,意即打不斷的親情,罵不斷的鄰居)……”。聽了這些耳熟能詳的祖訓,雙方當事人陷入了長時間的沉默。

最終,兄弟倆在劉志華等長輩的共同見證下,重新劃界,即各退一步以中線為界。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矛盾预防调处

尋烏法院法官指導南橋鎮南龍村紅白理事會調解糾紛

法官不僅要精通業務知識,還須會講當地方言以拉近與老表距離

“以前,村裡有些糾紛複雜微妙,村幹部處理起來很困難。”圳下村黨支部書記劉周園坦言,現在,法官不僅指導他們做好糾紛調解工作,還鼓勵更多的村民參與進來。

在掛點法官的促進下,圳下村婦女執委會、村民理事會等自治組織相繼組建。會長均由德高望重的長者擔任,法官幫助這些自治組織制定了完備的議事規則、章程等。

尋烏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呂綱翔告訴中國江西網記者:“以人民法庭為依託,近幾年來,尋烏法院出臺了《關於邀請農村‘五老人員’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舉措,通過選派幹警擔任理事會顧問、支持陪審員參與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培訓、發放便民聯繫卡等方式,持續匯聚起基層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

“當初去法庭,講一口流利普通話,村裡長輩們覺得很陌生。”在該縣澄江法庭,祖籍贛州市寧都縣的羅雲亮法官深有感觸地說,尋烏話很難懂,外鄉人要學會說,得“脫三層皮”,但他硬是用了半年時間學,終於學會了講一口流利的尋烏土話,可以用土話與當地人交流,而當地人則願意用土話向他介紹尋烏的風土人情,把他當成“自家人”。

據尋烏縣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院要求所有的法官,除了業務知識精通外,還必須熟悉當地的風俗民情。“法官尊重風俗,才能拉近與群眾的距離。通過與群眾建立情感聯結,激發起群眾自治內生動力,讓群眾說服群眾,讓群眾帶動群眾。”他深有感觸道。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矛盾预防调处

尋烏縣南橋鎮南龍村上、下村小組星級家庭創評會成員名單

“合法性體檢”——法院幫助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近百份

據介紹,贛南客家村規民約,由來已久。明朝王陽明任職贛南時,制定推行了《南贛鄉約》,並根據客家民風民情,提出了16條治理措施,曾深刻地影響了當地群眾。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村規民約條款中,有的被保留,有的被廢棄。而被保留的,也有些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發展的需求。

尋烏法院幹警丁清華在鄉村走訪中發現,有的村規民約設定了“罰款”事項。比如,該縣澄江鎮謝屋村老版村規民約規定,對於違反村規民約的,由村委會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責令其公開檢討;造成財產損失的照價賠償,並視違約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50-200元的罰款。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村委會只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沒有得到行政機關授權或委託的情況下,不能對村民罰款,否則就是違法。”丁清華解釋。

為進一步瞭解全縣村規民約真實情況,尋烏法院派出5個工作組,深入全縣15個鄉鎮,要求幹警“多走一公里”,廣泛徵求鄉村幹部和村民的意見建議。

“有的村把制定村規民約當成任務來完成。”尋烏法院長寧法庭庭長任福生介紹,有的村民坦言,大家都不曉得村裡什麼時候制定了村規民約。“雖然‘大家的事情大家商量著辦’,但是制定程序和具體內容必須合法。”羅雲亮法官受邀全程參與制定謝屋村新版村規民約時,秉持這樣一種理念。

經過反覆討論,最終,謝屋村新版村規民約在村民代表會議獲得全票通過,並落地施行。“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誹謗他人……”在謝屋村文化廣場,記者見到村民謝小妹,她念起了宣傳欄裡的新版村規民約中的規定。

“又好記,又順口,多讀幾遍都能背下來了。”謝小妹笑道。記者注意到,短短400字的新版村規民約,涉及村風民俗、道德精神、衛生創建等多個方面,並廢除了老版村規民約設定的“罰款”事項。

據瞭解,尋烏法院不僅對亂設行政處罰、參與分配徵拆補償等與法律相悖的條款進行指導糾正,還對自治組織的其他履職行為進行“合法性體檢”。

“這幾年,土地承包等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佔的比重逐年增大,村委會成為被告的案件也逐漸增多。”尋烏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向東介紹,幾年前,該院成功調解了菖蒲鄉黃砂村14戶村民起訴村委會農業承包合同糾紛。2015年以來,已審結此類案件13件,調解、撤訴5件,服判息訴8件。

“做夢也沒有想到,村委會也會成被告!我們村‘兩委’班子成員不懂法律,在一些承包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犯了不少低級錯誤,這是糾紛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個案件,給了我們村幹部深刻教訓。”該縣菖蒲鄉黃砂村村委會主任大為感慨。

統計數據顯示,近三年來,尋烏法院充分發揮法院幹警熟悉法律法規的優勢,開展“合法性體檢”專項活動76場次,現場解答相關法律諮詢960餘人次,提出相關法律意見和建議206條,幫助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97份,有效促進了村民自治依法規範運行。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矛盾预防调处

尋烏法院留車法庭圍牆上的客家俗語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防止民事糾紛“調而不結”上法庭

據介紹,以前,一起矛盾糾紛調解成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反悔,調解組織只得無奈地組織雙方重新調解處理。如此反覆,必然牽扯調解人員的大量精力,調解協議的權威性、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的積極性也受損,更不利於鄉村的和諧穩定。

如今,這個問題得到了解決。尋烏法院推行的“專人辦、不收費、快執行”司法確認工作機制,較好地解決了民事糾紛“調而不結”的問題,為合法自治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撐。

前不久,尋烏法院訴前調解辦公室劉紅龍法官剛上班,就接到了來自該縣長寧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求助電話,劉法官立即趕到調解現場。

長寧鎮人調委工作人員找到劉紅龍法官,詳細說明了糾紛調解情況以及曹某的擔憂。

劉法官明確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司法確認,這是對合法權益的保障方式之一。聽了劉法官的解釋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申請司法確認。尋烏法院經審查,依法作出司法確認裁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

“當天就拿到了裁定書,讓我們很省心。”曹某對司法確認很是贊同。“司法確認,給糾紛畫上了休止符,蠻受老表認可的,也給了我們信心。”長寧鎮人調委工作人員說。

長寧鎮黨委書記古德勤告訴記者,“人民調解+司法確認”這種糾紛化解模式,既發揮了人民調解成本低、效果好的優勢,又避免了調解協議易反悔、難執行的不足,既有人民調解的“柔情”,也有法院裁定的“剛性”,給基層群眾、涉訴當事人吃上了“定心丸”。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矛盾预防调处

媒體採訪團參加尋烏法院深度參與鄉村治理工作座談

“以強烈的司法擔當參與鄉村治理,服務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穩步實施”

贛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尋烏法院大力開展以“司法確認”為切入點的訴調對接工作,研究出臺了《訴前調解實施規則》等制度,建立依法提前介入機制,在15個鄉鎮、2個工業園區和交警大隊、教育局、衛生局、果業局、林業局等10個單位設立訴前調解辦公室,搭建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三大對接平臺,通過指導調解、司法確認等方式,形成聯動態勢,共同在訴前化解矛盾糾紛。截至目前,已依法指導調解、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212起,有效防止了矛盾糾紛激化走上法庭。

“我們要求全市法院經常深入鄉鎮村組,主動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和自治組織的聯繫協調,強化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的理念,不斷改進調解思路和方法,逐步探索富有贛南特色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鄒宇平告訴記者。

“新時代的人民法院工作,尤其是基層司法工作,必須融入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大局,滿足社會矛盾新轉變後‘三農’工作在司法領域中的新反映新需求,以強烈的司法擔當,深度參與鄉村治理,服務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穩步實施。”他最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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