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行使。
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录音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多份遗嘱对同一财产处分发生冲突:
1、确认遗嘱效力。
2、没有公证遗嘱,按照事件排序,按照后订立的遗嘱开始继承。
3、有一份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
4、有两份以上公证遗嘱,以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新公证遗嘱>旧公证遗嘱>新其他形式>旧其他形式
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司法观点: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3、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