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講解有限合夥企業稅收問題

A公司為法人合夥人,和自然人張三以1:1的比例投資設立了B合夥企業,成立後B合夥企業投資了幾個項目,現在分別收到這幾個項目公司的分紅款1000萬。另外B合夥企業投資C公司成本約1000萬,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收到2000萬轉讓款,現該合夥企業擬將1000萬分紅款,以及2000萬轉讓款一併分配給各個合夥人。

1.問題:B有限合夥企業分得分紅款1000萬,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由誰來繳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B有限合夥企業是稅收透明體,既不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也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張三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A公司是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題:繳稅地點在哪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若轉讓方為自然人,應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若轉讓方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在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故張三所得須在B投資合夥企業所在地地稅局辦理繳納個人所得稅,A公司為法人,在A公司機構所在地辦理企業所得稅繳納。

3.問題:項目公司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作為法人合夥人按比例分回的稅後股息500萬,是否可以作為免稅收入,不用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否則就是重複納稅了。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對於法人合夥人A公司,因為它不是直接投資給居民企業,而是能通過B合夥企業間接投資給居民企業項目公司的,稅局認為中間有個B合夥企業,因此不屬於免稅收入,故法人公司合夥人A公司還要再繳25%企業所得稅。注:這樣其實繳了三道稅,項目公司繳了一道企業所得稅,A公司又繳一道企業所得稅,A公司股東若是個人,還要再繳一道個人所得稅,有限合夥企業作為稅收透明體不繳稅。重複納稅不合理,但稅法規定如此。實務中建議與稅局溝通,看能否將合夥企業視為稅收透明度體,獲得直接投資免稅認同。

4.問題:聽說合夥企業實行先分後稅,A公司和張三需要分紅到手才繳稅,可否採取不分紅方式,就不用繳稅了?也就是繳稅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理解錯誤。財稅〔2008〕15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論合夥企業是否分利潤,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先按規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後稅的意思,並不是先到手才有納稅義務,而是說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稅。步驟如下:

1、合夥企業計算先按照個體工商戶計算所得的辦法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出的所得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全部按照合夥協議或約定比例計算為合夥人所得。

3、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問題:才說了,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然人繳個稅,法人繳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是稅收透明體,怎麼合夥企業需要先按照個體工商戶計算所得,成了納稅義務人?另外合夥企業裡面又有法人合夥人,又有個體工商戶,到底是按法人企業所得稅計算,還是個體工商戶個稅計算?

答:財稅〔2008〕15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計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時,除特殊扣除項目外,基本上按照個體工商戶計算所得的辦法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主要目的是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好按比例分給A公司和張三,再由他們按各自稅率去繳稅。

6.問題:股息分紅500萬如何繳稅?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合夥企業收到1000萬分紅款,不併入合夥企業的其他收入中,而是直接按比例分給張三500萬,由張三按20%稅率繳個人所得稅,(因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當然另外500萬分給A公司,併入應納稅所得繳25%企業所得稅。

7.問題: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如何繳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B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先分所得後,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