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交給業委會,讓業主管理小區,這種模式是否可行?

由業委會來收取物業費並進行管理,這完全可行,並且這也是除物業管理包乾制模式以外,酬金制或者業主自管的情況。

早在2003年,建設部頒佈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就明確了物業管理模式有包乾制和酬金制兩種,業主可以自行選擇。2007年《物權法》頒佈實施,其中第八十一條 明確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錢交給業委會,讓業主管理小區,這種模式是否可行?

包乾制和酬金制的主要區別在於,包乾制模式下,不論物業費收取多少,收到多少,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標準,盈虧自負。酬金制模式下,物業服務企業提取物業費總額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公司的利潤,其他人員、材料成本開支都由業委會承擔,不論物業費收取多少,由全體業主盈虧自負。

包乾制模式也是我國目前大多數住宅小區採取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專業的事情讓專業的人去做,業主、業委會不需要太多時間去介入、參與物業管理的具體細節和工作內容。缺點是物業收支項目不夠公開透明,物業服務企業為了賺取更多利潤,減少開支,往往會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人工,甚至從維修工程中賺取不合理的利潤。

錢交給業委會,讓業主管理小區,這種模式是否可行?

酬金制模式特別適合小型的住宅區,因為成本開支容易控制,業主意見相對容易統一。採取這種模式的小區事先要做大量工作、財務收支的測算,所以基本上都獲得成功,因為這種模式下一旦失敗,對業主來說將是災難性的。優點是,所有賬目都公開透明,每一筆費用都清清楚楚,通過減員增效,業主往往能省下很大一筆開支,年底通常都有大量結餘。缺點是需要一支專業的業委會團隊,業委會成員往往需要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另外,收入一定要大於支出,業主物業費的收繳率一定要高,否則一旦失敗,小區將陷入混亂。

錢交給業委會,讓業主管理小區,這種模式是否可行?

除此之外,還有極少數小區採取了業主自管的模式,這也是物業管理的第三種模式。這種模式和包乾制、酬金制的區別在於,業主自管模式根本就不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自管的模式下,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單獨聘請綠化、保潔、保安、維修等不同的專業團隊來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並簽署服務合同,通常情況下,業委會之外,小區業主會設立一個獨立監事來監督業委會,業委會也會單獨聘請一個職業經理人來進行日常的管理。

業主自管模式的優點是小區完全由業主主導,連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費都省下來了,從成本開支上來說是最為經濟的。但是缺點也不少,因為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如果需要物業費的發票,還需要單獨向稅務部門去申請;因為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資金也無法存入指定的銀行(銀行通常都需要一份物業服務合同),造成維修資金使用上存在困難,好在這些問題通過很多業委會的不斷試點推進,有的已經解決,有的正在推進解決中。

錢交給業委會,讓業主管理小區,這種模式是否可行?

包乾制、酬金制、業主自管這三種模式,各有優點和缺點,並不是說哪一種模式就一定最好,哪一種模式就不好。不同模式的取捨,這完全取決你所在小區的實際情況,小區業委會團隊的工作時間、能力素質以及小區業主的意願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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