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如果夫妻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著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人,離婚時應作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夫妻雙方無權予以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僅僅按照產權登記的情況將房屋一概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請問哪種觀點比較適當?

答:我們傾向於另一種觀點。雙方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產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因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後,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並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本書研究組:《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應如何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頁。

說明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判斷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是要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二是要考慮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V》 第3055頁 觀點編號1329

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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