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姿秦凱“婚房案”宣判,賣房人羅女士除應交還何姿房子定金70萬元外,還需補償何姿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160萬元。
秦凱母親出庭
何姿、秦凱
何姿、秦凱一家三口
根據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報道,向陽法院對何姿買房膠葛案作出一審判決:賣房人羅女士除應交還何姿房子定金70萬元外,還需補償何姿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160萬元。
里約奧運會上,奧運冠軍秦凱向同是奧運冠軍的何姿求婚,給不少人留下難忘記憶。秦凱、何姿購買的“婚房”就在向陽區。可是讓這對奧運伉儷頭疼的是:房子是買了,可過不了戶,原因是:原房主拿不到房產證。
本來,秦凱和何姿婚前擬購買一套婚房,兩邊簽訂房子買賣合同,合同約好:房子成交價格為825萬,該房子沒有獲得房子所有權證書,預計獲得時刻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或文件,因上述狀況被免除、撤銷或確定無效,則承諾人應向另一方承當相當於本合同約好成交價格的50%作為補償金。
但賣家最後表示因個人原因無法獲得房子產權證書,無法辦理該房子的權屬搬運登記。“買的時分對方說房產證做抵押借款了,誰知道這套房根本就沒有房產證。”出席庭審時秦凱母親曾氣憤表示,買的時分這套房子價值800來萬,現在現已漲了近一倍,買不成房子對方應該有所補償。
據悉,為買這套房子,何姿及秦凱將西安兩套房子以及北京一套房子都賣掉,也喪失了這套房子的增值部分。
今年3月29日,秦凱、何姿走進向陽法院,為自己維權,要求返還70萬定金並補償400餘萬元。今天(11月23日)上午,向陽法院對何姿買房膠葛案作出一審判決:賣房人羅女士除應交還何姿房子定金70萬元外,還需補償何姿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16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合同》實行過程中,系賣房人羅女士因本身原因繼續無法獲得涉案房子房產證致使兩邊之間《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實行,進而引發後續膠葛。
羅女士雖抗辯稱,《買賣合同》不能實行非其片面成心、歸於無法掌控的意外狀況,但結合庭審查明的狀況,羅女士2012年購買涉案房子時並不具有北京市購房資質,其對該狀況應是明知的,可是其與何姿簽約時無證據顯現羅女士已明確奉告何姿上述狀況。
法院認為,羅女士因本身原因未按約好時刻獲得涉案房子房產證,導致何姿無法實現合同意圖,構成違約,應當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補償何姿的合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