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外女生遇害案審理詳情披露:凶手精神鑑定正常

廣外女生遇害案審理詳情披露:兇手精神鑑定正常

刑案被告人宣稱自己有精神病,意圖拿到“免死金牌”,法院如何查明真相?

最近,廣州大學博導殺人案、廣外女生遇害案審理詳情披露:精神病鑑定專家出庭作證,擊破謊言。

案例1廣州大學博導殺人案

2019年9月3日,廣州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教育軟件學院教授謝某青殺害該校科研處處長羅某晚夫婦一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

在此前的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謝某青的辯護律師對公安機關作出的精神病鑑定結論提出了質疑,律師認為謝某青作案時精神狀況存在問題,“要不然沒法解釋一名高校教授、博士生導師會為這麼點小事情殺人,而且這麼堅決”。

辯護律師提出,謝某青案發前曾去看過中醫,妻子反映案發前他經常在家裡喝悶酒,還提到謝某青的家族成員有人存在精神病史等問題。律師向法庭申請對謝某青的精神狀況重新開展鑑定。

廣外女生遇害案審理詳情披露:兇手精神鑑定正常

廣州大學博導謝某青故意殺人案開庭期間,精神病鑑定專家曾出庭作證。

廣外女生遇害案審理詳情披露:兇手精神鑑定正常

謝某青故意殺人案開庭期間,精神病鑑定人出庭作證,證實分析被告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況。

為了釐清謝某青究竟有無精神病的疑點,該案正式開庭時,廣州中院邀請了偵查階段的鑑定人出庭作證,以證實、分析謝某青作案時的精神狀況。

鑑定人當庭表示,鑑定機關的結論是謝某青作案期間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謝某青遭人舉報後被暫停了博導資格,導致情緒很低落,但這是一種正常人的情感問題。每個人都有情緒低落的時候,90%以上的人都會時不時出現情感障礙。

法官評案:兇手連人格障礙都不是

“睡不著覺、失眠焦慮,都屬於正常的情感障礙表現。”廣州中院刑一庭庭長嚴劍飛介紹,根據鑑定人的分析,謝某青的精神狀況並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連人格障礙都不是,其殺人舉動屬於比較狹隘的報復行為。最終,謝某青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醫學上的精神問題與刑法規定的精神病是不一樣的,醫學上的精神病分為很多類別和等級,但只有嚴重的器質性病變或者精神分裂症,才夠得上刑法意義上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一般的可能只是人格障礙、情感障礙或者普通的心理問題。

案例2廣外女生遇害案

2018年9月11日,曾轟動一時的廣外女生夜間在學校運動場遇害案在廣州中院宣判,該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王某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嚴劍飛介紹,該案被告人王某落網後,雖然如實供述了其捅刺被害人的事實,但庭審時否認殺人動機,並“以患有精神病為由意圖減輕罪責”,沒有認罪悔罪表現,被法庭認定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特別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但基於慎重起見,辦案機關對被告人王某先後做了兩次精神狀況鑑定。“因為第一次庭審時我們也感覺他有反常的表現”。結果兩次鑑定結論一樣,他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嚴劍飛透露,被告人王某在受審時一直在法庭上鬧,法庭邀請了精神病鑑定專家到庭作證。

專家解釋稱,被告人有非常強烈的防衛意識,他在法庭上鬧的目的就是為了不讓庭審順利進行下去,不停地找藉口,一會兒喊頭疼一會兒喊肚子疼,但是碰到關鍵問題,他會有迴避躲閃的言行。“說明他有自知力,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鑑定專家認為,被告人王某對選擇的作案對象、目標都有辨認和自我控制能力,作案後還能清醒地扔掉兇器、逃離現場逃避抓捕。

法官評案:被告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專家在法庭上這麼一解釋,我們就明白了。我們碰到過很多這種案件,對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都需要鑑定人或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嚴劍飛稱。

據悉,在近年來廣州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已成為新常態。其中,廣州中院重大疑難複雜刑案的證人出庭率上升至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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