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就是為了搞點錢”,“錄音門”不能成了羅生門

“辦案就是為了搞點錢”,“錄音門”不能成了羅生門

自媒體爆料劉某疑似涉及其他違規行為。圖片來自網絡。

“開始我的初衷是搞個千把萬兩千萬就行了”,“實際上我辦這個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點錢的”,“所以談錢是最好擺平的,當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

據封面新聞報道,最近,一段由原武漢遠成集團法定代表人葉思提供的“時任慈利縣鯉魚橋派出所所長劉某”錄音成為網絡熱點。按照葉思的說法,2019年7月,慈利縣派出所民警以配合調查為名,將包括她在內的公司兩任法定代表人“跨省”抓走,隨後一再強調要錢。劉某則回覆稱,錄音裡面的“搞錢”指的是上繳違法所得的“罰金”,“我現在已經被免職了,但不是因為這個事情”。

如今,既然劉某本人並不否認錄音的真實性,那麼葉思提供的這段錄音就很有“殺傷力”。不是說,辦案人員不能訊問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同被調查對象談話,但兩者的“交涉”,本來有章可循,不能變成私相授受,弄得“瓜田李下”。

在這段錄音中,很明顯主語都是“我”,而不是辦案機關,這種偏重“個性化”的表述,句句都不離“錢”,很容易讓人浮想聯翩——談話人或許在借辦案之機行個人敲詐之實。

而“搞點錢”“擺平”“胃口”等粗鄙用語,也散發出一股子“勒索橫行”的味道,與《人民警察法》的文明執法規定,還有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的“法言法語”格格不入。

老實說,劉某作出的回覆並不是那麼能立得住腳。追繳違法所得確實是辦案機關的法定職權,但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討價還價”“擺平”的可能。在《刑法》、《刑訴法》中,包括有關部門出臺的《關於沒收和處理違法所得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中都規定得很清楚,只要是違法所得,就必須上繳國庫。

在這起案件中,劉某想“搞的錢”,就算是正常的追繳違法所得,從5000萬談到了800萬,“自作主張”大打折扣,也明顯超出了辦案職權。

這裡,還需要澄清的一點是,追繳違法所得並不是劉某所聲稱的“罰金”。“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

就這起案件來說,雖然有刑事犯罪之嫌,但遠還沒有到審判一錘定音的時候,作為公安機關也沒有定罪量刑的權力。

倘若劉某所說的不是“罰金”,而是“罰款”,那就更加不靠譜了,因為從性質上來看,這是一起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或民事案件。作為專門辦案人員,對專有名詞都如此“混淆”,更會削弱辯解的力度。

平心而論,這段“曝光”的錄音不是小事。司法是正義的源泉,如果辦案機關都不清白,正義更無法得到保障,其他公眾也可能成為“受害者”。公眾之所以如此關注此案,一個很大的擔憂,便是涉事辦案機關是否存在違規辦案、藉機索賄牟利等情況。

“錄音門”關係如此重大,而根據劉某的表述,免職還不是因為此事,那針對此事,當地有關職能部門有必要介入,對錄音事件展開調查,查清這起“錄音門”的真相是什麼,其中是否存在違規辦案等情況,以公正規範的處理還原事實真相,恢復辦案機關公信力。

“錄音門”不能成為羅生門。不妨好好解剖這隻“麻雀”,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結果,給法律一個響亮的回答,也給公眾一個信服的交代。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陳靜 校對: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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