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類似遭遇還會存在嗎?

過去,我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曾經有過“同案不同判”的遭遇。

1.先說一個“同案不同判”的敗訴遭遇——

王某等三位員工,都是某閥門公司的車間工人。由於公司換了領導人,對人事進行大變革,於是採取各種方法排擠員工,王某等三位員工便是公司下手的對象。於是,王某等三位員工就以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解除了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他們證明加班的證據之一是工資條裡有一項明細“夜補5元”,這是對加夜班的員工的一個補助。仲裁開庭的時候,仲裁員只是明確了夜補5元,加夜班的事實,但是每次加夜班幾個小時,卻並沒有提及。後來,仲裁委打電話來詢問加班時間之後,重新組織了一次開庭,確認了夜班時間,然後裁決了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對此,公司不服,經歷了法院的一審、二審,都是支持了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

王某等三位員工的案子還在二審階段時,他們同車間的徐某等五位員工又委託我申請仲裁,情況基本一致。包括工資條、夜補5塊等。仲裁開庭時,仲裁員也是沒有確認夜班時間,還是之後打電話給我核實過情況。但是,我等了很久,卻並沒有通知我們再次開庭。此時,我已經有預感,這個案子很可能要敗訴了。不出所料,我方敗訴。之後,我們起訴到一審法院,上訴到中院,也把王某的判決書給了審理我們案子的法官,但是法官看都沒有看一眼,直接說我們國家不是實行的判例法,其他的案子如何,我們不管,然後判決我們敗訴了,沒有得到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

同一公司同一工種同一工作模式,可以說,除了人名不同以外,其他一切那麼的一致。但是,結果卻讓人大跌眼鏡!

2.再說一個“同案不同判”的勝訴結局——

一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案子,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業主起訴到法院。我們在計算違約金的時候,嚴格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計算,違約金約為兩萬四千塊錢,起訴到法院後,因為法院現在有先調程序,我去調解的時候,對方律師很牛B地拿了十份中院的判決書出來,告訴我方,中院的終審判決書都是按違約金的十分之一判決賠付的,所以你們這個案子,公司願意賠二千五。之所以如此囂張,除了這個開發商是所謂的納稅大戶,在成都有很多房地產以外,還有一個關鍵是“恐嚇”,讓我方知難而退。誰知我方當事人(業主)也不怕事兒,當庭直接頂了回去。這個當事人很執著,堅持起訴。用當事人的話說,即使最後只賠二千多,也要起訴,甚至上訴。一審法院開庭的時候,對方律師也是拿了過去中院的判決書,當時法官同樣是沒有看,說了一句“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我這個案子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沒幾天,法官就打電話說組織我們調解,問我們要多少錢?我方當事人堅持要22000元,“看到法官的面子上”,打九折。於是,法官讓我們第二天下午去一趟,說應該能調解好。調解不好,就直接拿判決。我一聽,樂了!這案子明擺著我們要贏。調解是業主本人去的,對方拿了兩萬的現金過來,當場直接給了錢。當然,有一個前提條件,讓我們撤訴。至於為什麼要求撤訴,大家都懂。如果這個案子不撤訴、上了網(近幾年的案子不是都實行上網嘛),那麼以後公司類似的問題將麻煩不斷。要知道,該公司延期辦證可不是一個業主,那是很多樓盤的眾多業主。每個業主賠幾萬,企業不破產也得脫一層皮。這個案子,我也很佩服這個法官,敢於無視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自己根據案情來判決。

同案不同判,類似遭遇還會存在嗎?

從這個案例不難看出,過去中院的判決又算個啥呢?我有時候覺得……儘管我方在這個案件中算是完勝,但就事論事,我認為“同案不同判”確實讓法律工作者,甚至當事人覺得無所適從。

3.新的規定來了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起試行。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法發〔2019〕23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已於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同案不同判,類似遭遇還會存在嗎?

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同一法院甚至是同一法官可能都會作出同案不同判!為解決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統一法律適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佈了以上兩個文件。這,讓我為自己及今後的當事人感到高興。因為,我們不再為“同案不同判”而感到“軟弱無力”、欲哭無淚。即便是敗訴,律師及當事人也要敗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意見》明確指出,人民法院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一)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三)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四)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承辦法官依託中國裁判文書網、審判案例數據庫等進行類案檢索,並對檢索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承辦法官應當將待決案件與檢索結果進行相似性識別和比對,確定是否屬於類案。不過,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辦法》明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各高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與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審管辦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二)在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存在分歧的。審委會關於法律適用分歧作出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應當參照執行。

至此,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官司了!

今後,我也可以在法庭上理直氣壯地對法官說,“生效判決就是……”我還可以對諮詢我當事人信心滿滿地說,“有類似案例……”當然,對於同一審級的官司,本來就存在不同的判決,關鍵還是要看案件本身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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