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都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你怎麼看?

淋說職場:

基本工資加上績效獎金,是多種薪資結構中的一種。

這種薪資結構也不是歷來就有的,就我國來說,計劃經濟時期,是以職務、技能工資為主,補貼、津貼為輔的薪資結構;而在改革開放時期,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原有的工資為技能工資,而補貼和增加的工資為崗位工資;在市場經濟後,推行崗位工資,逐漸演變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能力工資等多種結構。

而為什麼公司要實行不同的薪資結構,而不是統一每個人、每個崗位按照一個固定的薪資?

1、實行不同薪資結構的必要性

(1)工資結構需與勞動結構對應。

不同性質的崗位,因崗位工作性質不一樣,應該採取不同的薪資結構。

一些公司都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你怎麼看?

(2)工資需體現每個人崗位的價值、貢獻

工資的分配,不應該的每個人都一樣,大家都吃“大鍋飯”,體現不出崗位之間、員工之間的差別。而公司結構,能反映出不同員工在崗位上的貢獻大小,也能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3)工資需體現不同行業、不同職位,以及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差別

不同行業,公司的成本、行業的特性等存在差別,必然會導致員工的工資結構存在差別。

而不同的崗位,工作的內容、性質存在差別,必然也需要匹配不同的薪資結構。

而對於企業來說,不同的發展階段,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應採取不同的薪資結構:對於一些剛成立的公司來說,往往是採取固定薪資比較高、浮動稍低的薪資結構;而對於一些發展期的企業來說,薪資結構需要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會提高浮動薪資所佔的比例;而對於一些已經趨於穩定、成熟的企業來說,薪資結構趨於穩定,一般固定薪資和浮動薪資的比例是7:3;對於員工的激勵,主要是通過一些福利來實現;而對於一些處於衰退期的企業,為了留住員工,會提高固定薪資所佔的比例。

以上是從公司為什麼要使用不同的薪資結構的必要性來說。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當然還有一些其他的目的。

一些公司都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你怎麼看?

2、減少公司的人工成本

正常情況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員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為基數,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而對於新入職的員工,應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為基數進行繳納。

但我們都知道,如果都按照員工的實際總收入繳納,那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將極大加大人工成本。

因此,很多公司在合法的情況下,會想方設法降低自身的人工成本。例如:把員工的公司拆分為不同的結構,如固定工資加上獎金、固定工資加上分紅……而固定工資部分很,除了固定工資外,還有崗位工資、補貼、崗位津貼……等

而在和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只填寫員工的基本工資部分。這種操作專業上來說,當然是不合法。但對於很多用人單位來說,一方面,其他單位也這樣做,也沒看到有什麼風險;另一方面,沒有更好的方式。因此,就會採用這種方式,達到降低公司人工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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