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這些常見又容易混淆的稅務問題!(一)

為改善人們生活狀況,各種優惠政策接踵而來,由此帶來了諸多需注意的稅務問題,基於該問題,小編特地整理彙總了這些常見又容易混淆的問題吧!來看看吧!

你知道嗎?這些常見又容易混淆的稅務問題!(一)

一、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39公告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額,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二、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如何計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規定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實施新稅制後,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依法應當併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

為避免離退休人員辦理彙算清繳帶來的稅收遵從負擔,原則上平移原有計稅方法,即對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單獨計算納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無需辦理彙算清繳。實踐中,對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3)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或者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三、可享受加計抵減10%的企業,若當月應納稅額為零,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能否結轉下期抵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個體戶達不到建賬標準,如何徵稅?

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建賬要求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對建賬戶採用查賬徵收方式徵收稅款。

建賬初期,也可以採用查賬徵收與定期定額徵相結合的方式徵收稅款,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複式賬或簡易賬,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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